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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案例分析有三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分別與經濟仲裁和案件管轄有關。

案例1 1999 1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決定投資設立合夥企業,並簽訂書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

(1)甲方以現金出資1萬元,乙方以實物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方以勞務折價6萬元出資,丁方以現金出資4萬元;

(2)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按照2: 2: 1: 1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

(3)甲方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三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但買賣合同、委托合同的簽訂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在合夥關系存續期間,發生了以下事實:

(1)1999 5月,甲方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簽訂了委托合同。合夥人乙得知後,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夥企業的利益,在與丙方、丁方協商後,向甲公司表示不認可該合同,因為合夥人甲無權單獨與第三方簽訂代銷合同。

(2)5438年6月+2000年10月,合夥人丁退夥,但其退夥未對合夥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0年3月,合夥人丁退夥。結果合夥企業接受吳欣入夥,吳出資4萬元。2000年5月,合夥企業債權人甲公司要求合夥企業現合夥人甲、乙、丙、戊與退出人丁* * *對合夥人丁退出合夥企業前發生的債務24萬元承擔連帶責任。丁以退夥為由,拒絕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e以其新的職業為由,拒絕承擔清償其職業前債務的責任。

(3)為改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合夥人甲於2000年4月決定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乙為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並以合夥的名義為C公司提供擔保。

(4)2006 54 38+0年4月,合夥人B無法清償與D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中到期應付D公司的8萬元債務..D公司於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D公司勝訴。2001年8月,D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夥人B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以下問題:

(1)甲方與A公司以合夥名義簽訂的代銷合同是否有效?並說明原因。

(2)丁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原因。如果丁償還A公司24萬元債務,向誰追償?恢復多少?

(3)E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原因。

(4)甲方聘用乙為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並為丙公司提供擔保是否合法?並說明原因。

(5)合夥人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合夥企業決定將乙方除名,合夥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原因。

(6)合夥人丁的退出是怎麽回事?他退出要滿足什麽條件?

案例1答案

(1)甲方與A公司以合夥企業名義簽訂的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在限制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的權利時,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雖然合夥人甲已超越合夥企業的內部限制,但甲公司是善意第三人,故甲公司與甲公司以合夥企業名義簽訂的寄售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應當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若丁方向A公司償還債務24萬元,丁方可向合夥人A、B、C、E追償,追償金額為24萬元。解析:退夥人(對外)對退夥前發生的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對合夥債務(對內)不承擔責任。

(3) E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甲方聘用乙方為合夥企業管理人員,並為丙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委托壹名或者多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下列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①處分合夥企業的房地產;

②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③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⑤以合夥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⑦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5)合夥企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退夥是理所當然的。當然,撤回的生效日期是法律原因實際發生的日期。

(6)通知合夥人丁退夥。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退夥通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②合夥人的退夥不會對合夥事務的執行產生不利影響;

③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案例2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於1999年8月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A公司2001相關信息如下:

(1)甲公司為拓展經營渠道,於2006年6月批準設立分公司,經營裝修材料業務,董事鮑兼任分公司經理。2001年2月,A公司代理人鮑從國外進口壹批新型裝飾材料,以A公司的名義全部銷售給B公司..鮑從這筆交易中獲利5萬元。

(2)A公司董事會於3月11日召開會議。* * *公司有9名董事,其中5名親自出席。出席會議的壹名監事提交了由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董事A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委托該監事代為行使表決權。會議主要討論並通過了三項議案:

①決定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2)決定免去裝飾材料分公司經理鮑職務,副董事長李擔任分公司經理;

③因獨立董事楊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決定撤換楊,補選張為A公司獨立董事,任期六年。會後,所有決議都記錄在會議記錄中,由主席和記錄員簽字。

(3)甲公司於6月20日召開年度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方式通過了三項議案:

①決定發行公司債券;

(二)決定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通過董事會擬定的虧損彌補方案。要求:

(1)根據以上幾點(1),說明包的行為是否合法?並說明原因。

(2)根據上述第(2)點內容,說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是否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決權,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和會議記錄是否不當?並說明原因。

(3)根據以上幾點

(3)上述內容說明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原因。

案例2答案

(1)包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為自己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否則其收入歸公司所有,並可能受到公司的處罰。

(2) (1)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決權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但應當在書面委托書中載明授權範圍。本議題中,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只能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而不能委托出席會議的監事代為出席。

②公司董事會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解聘或者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

(3)“關於解聘裝飾材料分公司經理鮑某,副董事長李兼任分公司經理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有權任命公司總經理,並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但副經理和財務總監以外的管理人員由總經理聘任或解聘。

(4)更換和補選獨立董事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相關規定,獨立董事由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65,438+0%以上的股東提名,並由股東大會決定。本議題中,董事會可提請股東大會更換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獨立董事楊。另外,獨立董事的任期為三年。

⑤董事長和記錄人在會議記錄上簽字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簽名。

(3)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方式通過“發行公司債券”和“回購公司股份”兩項議案,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或者回購股份,應當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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