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是每年都要備案。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更多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億蜂企業服務交易平臺找專業的企業進行咨詢
壹、備案資料為: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2.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為: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年度研發費專賬管理資料;
4.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5.年度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及占銷售收入比例,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
6.研發人員花名冊;
7.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關於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備案事項的公告
壹、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12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號)的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享受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凡自認為符合條件的,應在每年匯算清繳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76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規定的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妥善保管主營業務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具體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符合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說明、企業會計核算明細賬等企業留存資料。企業在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時,不再提供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其企業主營業務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確認文件。
二、主管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難以界定的,應在每年3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分兩批集中將企業名單及有關資料層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或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難以界定的商請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界定。
如遇特殊情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應順延。主管稅務機關對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中企業主營業務項目難以界定的,按照下列時間要求辦理:
(壹)企業所得稅屬地稅部門管轄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16年6月10日前層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二)企業所得稅屬國稅部門管轄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16年7月10日前層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三、主管稅務機關層報自治區稅務部門的資料包括:請示、《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四、對經界定後企業主營業務不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或經稅務機關審核企業年度匯算清繳時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達不到70%規定標準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已經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並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公告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六、《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核備案管理辦法>的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已於2016年5月10日被《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於發布全文廢止或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行政審批文件目錄的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9號)全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