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此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要求,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只能有壹個住所。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必須在其註冊地址從事經營活動。
公司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場所不壹致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
1.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處以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不等的罰款。
2.接受警告、限期辦理登記、責令停業整頓、暫扣營業執照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處罰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沒有違法所得的,按6544處罰。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企業涉及訴訟事項的,對企業法人提起的訴訟由企業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的文書也將送達住所地地址。如果因為企業經營地址變更而沒有收到法院文書,失去了出庭辯護的機會,法院就有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該法基於《民事訴訟法》第22條)
4.債務履行方面,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債務以貨幣支付的,在接收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壹方所在地履行。上述地點為公司住所,即註冊地。如果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壹致,可能導致債務履行困難。(該法律基於《民法通則》第88條和《合同法》第62條)
為規避上述法律風險,建議企業選擇以下應對策略:
1.變更工商登記,將公司註冊地址變更為經營場所;
2.設立分支機構,即針對業務所在地的業務設立分支機構;
3.涉及稅收優惠的,流轉稅可在營業地繳納或由總公司結算,所得稅可由總公司結算;
4.註冊地址要有收發文件和信件的聯系人,簽署的文件和信件能及時轉發到公司的營業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