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對直銷企業、直銷員、經銷商、合作夥伴以及直銷企業關聯方的監管;
(1)加強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的監管;
(2)加強對直銷企業經銷商的監管;
(3)加強對直銷企業合夥人及關聯方的監管。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與直銷企業有合作協議的合作方及關聯方的監管;
(4)加強對各類直銷會議的監管。
2、依法查處與直銷相關的各類違法行為:
(1)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相關經營主體的下列違法行為:
A.違反直銷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
b、違反《MLM禁止違章行為條例》的;
C.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工商和市場監管法律法規。
(二)依法查處傳銷和以直銷為名的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
(三)依法查處以直銷企業名義進行的違法行為;
(4)工商和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的綜合運用;
(5)充分運用現代執法手段。
綜上所述,無論是國務院還是商務部,將“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變更審批”再次提上日程,明確直屬部門,是壹個很好的開始。截至目前,業內已經有企業,在變更審批方面取得了實質性的成果。
法律依據:
《直銷管理條例》第壹條
為了規範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督,防止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直銷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直銷產品的範圍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直銷行業發展情況和消費者需求確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