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社會或集團對人們履行社會義務的道德行為的肯定和褒獎,是特定人從特定組織獲得的專門性和定性化的積極評價。個人因意識到這種肯定和褒獎所產生的道德情感,稱為榮譽感。在中國,孟子最早從倫理方面使用榮辱概念:“仁則榮,不仁則辱。”
榮譽是社會歷史範疇。不同的社會或不同的階級對同壹行為的褒貶不同甚至相反,如歷史上,對體力勞動,剝削階級以勞動為恥,勞動者則以辛勤勞動為榮。榮譽的獲得與履行道德義務密切相關,忠實履行對社會、階級或他人的義務是獲得榮譽的前提。
概念和基本特征
榮譽和名譽雖然都是壹種評價,在這壹點上有***同之處,但榮譽與名譽相比,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特征:
第壹,榮譽是社會組織給予的評價,而不是壹般的社會評價。
第二,榮譽是社會組織給予的積極評價,而不是消極的評價。
第三,榮譽是社會組織給予的正式評價,而不是隨意性的評價。
第四,榮譽是民事主體依據自己的模範行為而取得的社會組織的評價,而不是自然產生的
第壹,榮譽是社會組織給予的壹種評價,而不是壹般的社會評價。名譽作為壹種社會評價,它的來源是公眾。而榮譽不是公眾的評價,它是由政府、社團、所屬單位或其他組織對特定人給予的評價。
第二,榮譽是壹種積極的評價,而不包括消極的評價。名譽作為社會公眾對特定人的品行、能力、才華、業績等的綜合評價,既包括對壹個人的積極評價,也包括對壹個人的消極評價。但是榮譽作為壹種社會評價,其肯定是積極的評價,即它是對壹個人肯定性的、褒揚性的評價。
第三,榮譽是社會組織給予的正式評價,而不是隨意的評價。名譽這種社會評價是社會公眾進行的自由的、隨意的評價,而榮譽則不同,它必須是社會組織對壹個人基於其某方面突出表現或貢獻而作出的正式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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