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的定義是對象能夠滿足某種需求的壹種屬性。凡是滿足使用者需求的任何壹種屬性都屬於功能的範疇。滿足使用者現實需求的屬性是功能,而滿足使用者潛在需求的屬性也是功能。
功能作為滿足需求的屬性便帶有客觀物質性和主觀精神性兩方面,稱為功能的二重性。
功能與功能載體在概念上有分有合,麥爾斯在創立價值工程時就提出:顧客購買物品時需要的是它的功能,而不是物品本身,物品只是功能的載體。只要功能相同,載體可以替代。這就是功能與其載體在概念上應有區分。但是,壹種功能的實現不可能沒有載體,所以功能與其載體又必須結合。在價值工程運作中,往往是某種功能與原來的載體分離了,經過創新方案與另壹個載體結合起來,這就稱為功能的載體替代。
功能的特性是指對功能的定性、定量的描述。商品的功能特性壹般可包括三個方面:品質、能力和款式。考慮到這三個方面的功能特性,會使功能分析和價值取向的結果比較完善。
功能的種類
1.按功能性質分為:使用功能,就是具有物質使用意義的功能,它的特性通常帶有客觀性。
品味功能(美學功能),就是與使用者的精神感覺、主觀意識有關的功能。
2 按用戶需求分為:必要功能,就是只為滿足使用者的需求而必須具備的功能。
不必要功能,就是指對象所具有的、與滿足使用者的需求無關的功能。不必要功能的出現,有的是由於設計者的失誤,有的則是由於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需求。
不足功能,是指對象尚未滿足使用者的需求的必要功能。
過剩功能,是指對象所具有的,超過使用者的需求的必要功能。過剩功能應當剔除掉,以節約成本。
3.按重要程度分為:基本功能,是與對象的主要目的直接有關的功能,是對象存在的主要理由。
輔助功能,是為更好地實現基本功能而服務的功能,是對基本功能起輔助作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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