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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審批程序如下:首先,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通過簽訂合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評估單位進行勘察評估;評價單位應當通過調查評價作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評價工作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但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初審;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有爭議的項目,報請上壹級環保部門審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5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位置、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止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交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超過五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查。原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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