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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資質等級要求

建築公司的發展離不開施工資質的辦理,不同的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辦理不同的資質。施工企業資質標準分為三部分: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包括12類,壹般分為四級(特級、壹級、二級、三級);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包括36類,壹般分為三個等級(壹級、二級、三級),勞務分包企業資質不分類別和等級。

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分類

壹、建築工程總承包資質標準

二、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三、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四、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五、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六、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七、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八、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九、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十壹、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十二、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劃分

1、基礎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2、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3、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4、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5、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6、防水、防腐和保溫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7、橋梁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8、隧道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9、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10、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11、建築裝飾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12、建築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13、建築幕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14、古建築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15,城市與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16、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17、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18、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19、鐵路電氣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20、鐵路鋪架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21、鐵路電氣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22、機場道路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23、民航空管工程及機場弱電系統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24、機場目視導航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25、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26、水運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27、通航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28、港口設備安裝及水上交通控制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29、水工金屬結構制作與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30、水利水電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31,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32、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33、核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34、海洋石油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35、環境保護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36、專項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

建築勞務分包企業資質不分類別和等級。

以下列出了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的要求:

建築工程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壹級、二級、三級

超資質標準:

第壹,企業信用能力

1,企業註冊資本3億元以上。

2.企業凈資產3.6億元以上。

3.建築業企業近三年繳納的營業稅在5000萬元以上。

4.法人銀行授信額度近三年都在5億元以上。

二、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經理具有10年以上項目管理經驗。

2、技術負責人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和壹級註冊建造師或註冊工程師資格;主持過兩個以上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要求的代表性項目或甲級設計資質要求的代表性項目或合同金額2億元以上的總承包項目的技術工作。

3.財務負責人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和註冊會計師資格。

4.企業擁有註冊壹級建造師(壹級項目經理)50余人。

5.企業具有符合本類別相關的工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標準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科技進步水平

1.企業擁有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

2.近三年企業科技活動經費平均達到營業額的0.5%以上。

3、企業擁有3項以上國家級施工方法;近五年內擁有工程建設相關專利3項以上,能夠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效專利8項以上,其中至少有壹項發明專利。

4.企業近十年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或主編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準。

5.企業建立了內部局域網或管理信息平臺,實現了內部辦公、信息發布和數據交換的網絡化;企業外部網站已經建立並開通;利用綜合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人事管理系統和工程設計相關軟件實現檔案管理和設計文件管理。

四、代表項目業績

近五年承擔過下列五項工程總承包或工程總承包中的三項,工程質量合格。

高度1和100m以上的建築物;

2、28層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3、單體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4、單跨30米以上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或單跨36米以上的鋼結構;

5、單項建安合同金額超過2億元的房屋建築工程。

壹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凈資產6543.8多億元。

2.企業的關鍵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壹級註冊建造師不少於12人,其中建築工程壹級註冊建造師不少於9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30人,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證上崗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師、造價員、勞務人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150人。

3、企業工程業績

近五年內承擔過下列四類工程中的兩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 1地上25層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或2地上18-24層的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100m的1結構工程或高度80-100m的2結構工程(不含);

(3) 1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或2個建築面積2-3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

備註:自20165438+10月1日起,修改為“1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或2個建築面積65438+10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

(4)單跨30米以上鋼筋混凝土結構(或36米以上鋼結構)建築工程1項或單跨27-30米(不含)鋼筋混凝土結構(或30-36米(不含)鋼結構)建築工程2項。

二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凈資產4000多萬元。

2.企業的關鍵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不少於12人,其中建築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不少於9人。

(2)技術負責人從事工程建設技術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或建築工程專業壹級註冊建造師資格;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數不少於15人,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證上崗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30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師、造價員、勞務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75人。

3、企業工程業績

近五年內承擔過下列四類工程中的兩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 1地上12層以上民用建築工程或2地上8-11層以上民用建築工程;

(2) 1高度大於50m的結構工程或2高度35-50m(不含)的結構工程;

(3)建築面積1平方米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單體工程1個或建築面積6000-1平方米(不含)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單體工程2個;

備註:從201165438+10月1,修改為“1建築面積6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或2個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

(4)單跨鋼筋混凝土結構21米以上(或鋼結構24米以上)建築工程1個或單跨鋼筋混凝土結構18-21米(不含)(或鋼結構21-24米)建築工程2個。

三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凈資產800萬元以上。

2.企業的關鍵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不少於5人,其中建築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不少於4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結構工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築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資格;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6人,結構、給排水、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證上崗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65,438+05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工程師、造價員、勞務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30人。

(5)技術負責人(或註冊建造師)主持完成本類別二級及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於2項。

承包工程範圍:

超級企業:

1.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的總承包、設計和開展工程總承包及項目管理業務;

2、房屋建築、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電等專業任壹1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二級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可承擔上述專業工程施工總承包、

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並與相應的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開展施工圖設計業務。

3.取得建築施工、礦山、冶煉、石化、電力等領域任意1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兩項壹級施工總承包資質後,可承擔上述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並具有相應的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開展施工圖設計業務。

4、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壹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m以下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小於240米的結構。

二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

(1)高度在100m以下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在120米以下的結構;

(三)建築面積小於4萬平方米的單項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

備註:從2016 11 10月1起,修改為“建築面積小於15000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4)單跨小於39米的建築工程。

三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設工程:

(1)高度小於50米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

(二)高度70米以下的構築物;

(3)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的單項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

備註:從2016 11 10月1日起,修改為“建築面積小於8萬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4)單跨小於27米的建築工程。

註:1。建設工程是指民用建築工程、工業建築工程、結構工程以及道路、通信、管網、管道等配套設施。工程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築屋面、裝飾裝修、建築幕墻、附屬人防工程、給排水、采暖、通風與空調、電氣、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築工程相關專業職稱有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職稱。

3.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下且超出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項目範圍的建築工程施工,應當由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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