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築勞務公司是什麽意思
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接工程中的人工作業發包給勞務企業來完成。對於總承包工程來說,勞務分包工作是其重要組成部分,是否管理好勞務分包工作,不但影響總包工程的進度質量,還會影響總承包單位的信譽。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通過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明確雙方合作關系,勞務分包內容壹般為工程施工的勞務作業,主要包含人工費、二三項材料費及小型機具使用費等。雙方通過定期驗工計價進行結算和支付。“營改增”後,勞務分包企業屬於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建築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是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將直接影響建築企業的分包成本。二、建築工程勞務分包的方式
(壹)自帶勞務承包 自帶勞務承包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壹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發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 (二)零散的勞務承包 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壹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三)成建制的勞務分包 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在第壹種形式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系。但是,關鍵的問題是,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並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故該承包合同屬於內部承包合同。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系。 在第二種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於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並且壹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壹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鉤,但對工程項目的承建不進行獨立管理,也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僅對發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承包人在提供勞務期間屬臨時性質的勞務人員,對施工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質量安全問題均不能承擔責任。 在第三種形式中,毋須多言,該勞務承包實質屬於工程分包性質,承包人地位等同於分包人地位。 可見第壹、二種形式的施工勞務,壹定程度上可以說是臨時用工,勞務作業分包含義只能涵括第三種成建制的勞務分包,對其他兩種情形不能等同。三、勞務分包與轉包的區別
(壹)對象不同 轉包的對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項的工程;而勞務分包僅指向工程中的勞務。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是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讓給轉承包人,包括建設工程任務中的經濟技術責任,管理責任及勞務作業任務;而勞務分包的情況下,勞務作業發包人僅將其承包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任務分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 (二)合同效力不同 轉包屬於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分包並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依法進行的勞務分包合法有效,不同於轉包,只要認定為轉包行為均無效。 (三)法律後果不同 轉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它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並不***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便是我為大家整理關於建築勞務公司是什麽意思問題的詳細解答,對於我國的勞務公司來說,它可以進行相關的分包和轉包程序,對於轉包和分包來說他們是不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