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人員為在職職工的,應在用人單位通知報到後壹個月內持解除關系證明到用人單位報到,逾期不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錄用資格。因個人原因逾期未辦理錄取、聘用手續者,取消聘用資格。公開宣布擬錄用或錄用後放棄的人員(含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的,視為放棄),將被記錄為壹般失信行為,記錄期限為三年。
聘用人員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聘任並定級。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資格,終止聘用關系。員工與招聘單位訂立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除依法依規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外,在招聘單位服務的時間不得少於3年。
根據《無錫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誠信管理試行辦法》,考生在報名、資格審查、考試、體檢、考察、聘用過程中的不誠信行為,將記入無錫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生不誠信行為數據庫,並提供給公共信用信息機構;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察中,將應聘者的個人信用狀況作為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