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業的劃分標準是:(1)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2)工業。65438+萬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3)建築業。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或總資產8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4)批發業。員工不足200人或營業收入不足4億元的中小企業。(5)零售業。員工不足300人或營業收入不足2億元的中小企業。(6)交通運輸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1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3億元的企業。(7)倉儲業。員工不足200人或營業收入不足3億元的中小企業。(八)郵政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1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3億元的企業。(9)住宿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300人或營業收入100萬元的企業。(10)餐飲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300人或營業收入100萬元的企業。(11)信息傳輸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0萬元的企業。(12)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300人或營業收入100萬元的企業。(13)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小企業營業收入低於200萬元或總資產低於654.38+000萬元。(14)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少於1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5000萬元的中小企業。(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300人或總資產為65438+20萬元的企業。(16)未列出的其他行業。員工少於300人的中小型企業。
法律依據:
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小企業分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以企業從業人員為準。
人員、營業收入、總資產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工業(含采礦業和制造業)
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含電信、互聯網及相關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行業(含
《國務院關於進壹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第二十九條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統計部門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和發布制度,加強對規模以下企業的統計分析。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發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趨勢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業市場監測、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