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暫行辦法

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暫行辦法

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向好的意見》(國發[2010])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在建築施工活動中貫徹執行建築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項工程進行監控,排查和治理安全隱患,使人、機、物和環境始終處於安全狀態,形成過程控制和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機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包括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和建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

建築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估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實施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

第五條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估。第七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項目負責人為第壹責任人的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全面負責。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承包單位開展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

第八條項目應成立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組成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組織,在項目施工期間每月主要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

第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整改情況納入項目自評材料。

第十條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企業實施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施工企業自評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

第十壹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管機構(以下簡稱“項目評價主體”)負責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項目評價主體應當對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管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

第十三條項目評價主體在實施建設項目日常安全監管時,應當同步開展項目評價工作,並對項目自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後,竣工驗收前,施工企業應當向項目評價主體提交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

項目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壹)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單位及項目主要負責人目錄;

(二)項目主要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等自評結果及項目建設、監理單位審核意見;

(三)項目建設期間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包括限期整改、責令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

(四)項目生產安全事故;

(五)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項目評價主體收到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後符合要求的,應當在項目自評的基礎上,結合日常監管,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情況進行評價,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施工企業出具項目評價結果通知書。

評價結果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項目評估結果通報應包括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的信息。

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在項目評價結果通知書中說明不合格的原因和責任單位。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估不合格:

(壹)未按照規定開展項目自評工作的;

(二)生產安全事故;

(三)因工程存在安全隱患,壹年內被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兩次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為優秀的建設項目數原則上不超過本轄區本年度竣工項目數的10%。

第十八條項目評價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並逐級上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對施工企業承擔的跨區域建設項目,項目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將項目評估結果移交企業註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十九條施工企業在工程竣工驗收時未提交工程自評材料的,視為工程評優不合格。第二十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為第壹責任人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第二十壹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成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組織,主要依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每年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

第二十二條向建築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築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企業評價主體”),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

第二十三條企業評價主體應當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許可證有效的建築施工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

第二十四條企業評價主體在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動態監管時,應當同時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並指導和監督建築施工企業開展自評工作。

第二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當向企業評價主體提交企業自評材料。

企業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壹)企業項目賬戶和項目評估結果;

(二)企業主要依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自評結果;

(三)企業近三年內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包括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

(四)企業承擔的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省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企業評價主體收到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後,經檢查符合要求的,應當根據企業自評、企業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安全生產許可動態監管情況,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進行評價,並在20個工作日內向施工企業出具企業評價結果通知書。

評價結果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企業評價結果通知書應當包括企業評價年度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信息。

評估結果不合格的,應當說明原因,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不合格:

(壹)未按要求開展企業自我評價工作的;

(二)企業承擔的工程項目近三年內發生過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三)企業近三年承擔的竣工項目不合格率超過5%(不合格率是指企業作為不合格項目評價的責任主體,近三年承擔的竣工項目數與企業承擔的竣工項目數的比值);

(四)省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優秀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優秀的建築施工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年度擬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企業數量的10%。

第二十九條企業評價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

對承接跨區域建設項目的施工企業,項目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對企業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及時傳遞至企業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三十條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未提交企業自評材料的,視為企業評價不合格。第三十壹條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績效評價、信用評級、誠信評價、評先評優、投融資風險評估、保險費率浮動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應當優先選擇在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施工企業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信用檔案。

第三十四條對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不合格的建築施工企業,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在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審查其安全生產條件。整改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結果為“整改合格”,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對未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的建築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工程項目負責人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時,責令其限期重新審查,對重新審查合格的,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復試不合格者,不予頒發安全評價證書。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合格或者優秀的建築施工企業和項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考核主體撤銷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並依法處罰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

(1)提交的自我評估材料有欺詐性;

(二)漏報、謊報、隱瞞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第三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公司員工警告信範文_企業對員工的警告通知信模板(2)
  • 下一篇:瀘州臨港輝睿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