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暫行辦法》。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市建築安全標準化評價工作。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發區管委會、環保部、建設部分別負責本轄區內在建建設工程和本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具體工作可委托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實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晉城市建築安全事務中心實施市級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估。負責項目和企業評價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安全監管機構以下簡稱“評價主體”。
第五條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應當實行信息化管理,利用建築市場監管和誠信信息綜合平臺定期公開發布相關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