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此,結合審判實踐,就承包單位對外簽訂施工合同時可能遇到的問題,提供壹些律師的意見和建議。
壹、對承包主體的判斷和審查
施工企業壹般采用掛靠和項目負責人單幹的形式。很多項目叫公司承包,實際上是所謂項目經理(實際承包人)的業務,個人組織人員和設備獨立完成工作,這無疑增加了雇主的風險。
(A)盡量避免與個體訂約人簽訂合同
首先,現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表明了“禁止個人承攬工程”的立場。同時,個人借用單位在境外承攬工程,以有資質單位的名義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認定合同無效。
如果是單位內部的獨立承包人和獨立會計,理論上來說,內部承包人是以所在單位的名義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所在單位當然要對簽訂的合同承擔法律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這種契約不會導致最終責任的失敗。但由於內部承包商的個人素質、信譽、施工能力差異較大,很可能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幹擾而失去履約能力,因此合同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的風險比公司本身更大,發生糾紛的可能性也更大。從法律責任分擔的角度來看,如果用人單位在個人明知的情況下仍然簽訂合同,司法機關往往會認為其在日後的責任分擔上也有過錯,可能要自行承擔壹定的責任或損失。
(B)如何判斷是個人承包還是單位承包?
1.招標或承包項目公布後,應要求前來談判的承包商代表提交完整的個人身份證明、公司職務證明及公司相關材料(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投標文件);
2.如有條件,致電公司或指派專人到承包商公司調查核實(包括核實上述材料原件);
3.對承包商提供或使用的工程設備、材料和其他施工人員進行調查,以核實其是否屬於承包商公司。
(3)如何選擇信譽好、有實力、有履約保證、有還款能力的承包商。承包商的選擇主要包括:
1,當地信譽(包括建委、工商等部門的註冊材料及獎懲記錄,已竣工工程質量及業主反饋);
2.公司的註冊資本和主要股東;
3.公司在建工程及固定資產狀況。
二、施工單位相關資質審核
這是整個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最重要的壹點,直接關系到合同的效力和未來責任的分擔。
(壹)審查和選擇承包商的資格
我國《建築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及建設部相關規定都對承包人的資質作出了明確規定。承包方不合格或超過其資質等級,合同直接無效,發包方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建築業企業資質可分為總承包資質和專業承包資質。如果發包人的工程可以由總承包商持有的總承包資質完成,如土建、普通建築、普通修繕等,可以自行施工。如果工程涉及到需要特殊資質的工程,如鋼結構、消防、裝修、電梯、弱電等。,必須保證總承包商具備這樣的資質。如果他不具備這樣的資質,就應該把工程分包給有專業資質的施工方。
(2)分包協議
如果必須將建設工程分包,為了保護承包商的利益,應註意法律中關於分包的下列規定:
1,發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指定分包人;
2.發包人不得將工程全部或主體部分進行分包(某些情況下,法院認為整個工程主體部分為專業工程,發包人再次分包專業工程無效);
3.如果主體工程確實需要他人施工,建議將主體工程與其他工程分開單獨發包給具有施工資質的各方。
4.合同中規定了違法分包的法律責任。
(三)資格審查和協議
承包商資格的審查可通過以下渠道進行:
1.要求承包商提供資質證書原件,保留復印件並加蓋公司公章;
2.必要時去當地建築業主管部門核實資質真實性;
3.註意其資質是總承包資質還是專業承包資質,與擬承包的項目要求的總承包或專業承包資質壹致。
(4)保留相關資料。
從法律上講,在雙方簽訂施工合同之前,發包人對承包人的資質進行審查是壹項法定義務,也就是說,發包人必須對承包人是否具備相應資質進行必要的審查,否則可能被認為發包人有過錯。因此,發包人應保留承包人驗證的證據,包括:
1,保存承包商提交的所有投標資料和文件;
2.要求承包商在相關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稅務證書、組織機構證書、資質證書等)的復印件上加蓋公司公章。);
3.讓承包商出具書面聲明,說明其已向我方提供了相關資質證書;
4.合同中約定承包人保證具備相關資質,並已向發包人提供真實的資質材料。如有虛假,將負全責。
第三,實施用人單位的前期工作
根據相關法律的要求,如果承包的項目需要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如土地、建設規劃、消防、環保等。)提前,這項任務壹般應由簽約方完成。如果工程必須經過批準或者在未取得的情況下委托承包方施工,合同也可能因為建設工程本身違法而無效,這種無效責任可能需要由承包方承擔。因此,建議壹方面在合同簽訂前確定必要的項目立項和審批程序,另壹方面約定前期相關程序的主體和違約責任。
四、工程款支付協議
根據相關法律的要求,從風險控制的角度出發,在施工合同中,應特別註意工程價款的約定:
1,所有款項必須支付給公司,合同中約定公司提供的賬戶的真實性;
2.盡量不要用現金結算;
3.盡量不要在合同中約定承包人出資或者出現承包人出資的聲明,不宜采用出資方式,因為法律明確禁止發包人讓承包人出資,否則可能影響合同效力;
4、按照上述3條的規定,付款壹般應根據工程進度或略早於工程進度進行;
5.定價要以公平合理為原則,不能單純以價格高低來確定承包方,因為過低的價格壹方面容易導致違約,另壹方面也可能被認定為明顯不公平,從而被撤銷。
動詞 (verb的縮寫)相關責任協議
鑒於建築合同的復雜性,我們應特別謹慎對待責任條款。
壹般情況下,首先要明確對方可能逾期、單方違約、質量不合格三種情況下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還應明確質量不合格的認定、鑒定和檢測費用的承擔、爭議裁決機構的選擇。由於法院訴訟程序的復雜性,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專門的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有時更為公平公正。
總之,基於建設領域關系的復雜性和法律糾紛的頻發性,此類合同在簽訂前應進行充分的調查和認真的認證,首要目標是確保合同的有效性以及違約條款和爭議解決條款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