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用信息公開
公開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其中基本信息長期公開、優良信用信息壹般公開3年、不良信用信息壹般公開6個月到3年。
二、信用信息***享
企業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都會被推送至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服務平臺,同時受到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服務平臺的監管。
三、分類監管企業
通過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服務平臺,信用表現良好企業會受到激勵,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將被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需要註意的是,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使用信用信息時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信息。
四、建立 “黑名單”制度
《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標準和條件,若企業被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會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受到限制。
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管理期限為1年,期限屆滿可移出名單。
五、規範信用評價行為
目前,大部分地方已經開展了信用評價,但有的評價行為不規範,甚至通過信用評價實行地方保護。《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不得設置地方信用壁壘,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履約行為也可進行評價。
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住建部將對建築市場信用信息推送情況進行定期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