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資質申請和審批原則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工程設計、施工並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均可申請建築智能化、消防設施、建築裝飾、幕墻工程設計、施工資質(以下簡稱設計施工壹體化資質)。
2、設計施工壹體化資質分級審批。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壹級資質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級及以下資質的審批。
3.設計施工壹體化資質與設計資質、施工資質並存。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和相應標準申請設計資質、施工資質或設計施工壹體化資質。
對於具有設計或施工資質的企業,在獲得申請的設計施工壹體化資質後,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取消其原同級或下級設計或施工資質。
4、新設立企業申請設計施工壹體化資質,最多不超過兩家。具有設計或施工資質的企業申請設計施工壹體化資質時,其申請資質等級可以比該企業已有的相應專項設計或施工資質高壹個等級。
企業可以申請四項專項資質中的壹項或多項。申請多項資格的,應選擇壹項作為主資格,其余作為附加資格。
5、企業申請多項設計施工壹體化資質,應達到各類資質標準中同類指標的最高值,並同時滿足不同類型資質條件的相應要求。
二、資質申請和審批程序
6.申請設計施工壹體化壹級資質,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國資委(SASAC)管理的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申請資質,SASAC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資質申請的受理(可以自行確定負責受理工作的內設機構),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查,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7、申請設計施工壹體化二級及以下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確定受理和審批程序,並負責審批。審批結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8、資質受理和審批部門負責審查,並將審查意見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準予許可的,發布公告,向申請人頒發資格證書。
9、設計施工壹體化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長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通過初審部門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後,由資質發證機關收回。
三、資格申報的材料要求
10.企業首次申請壹體化設計施工資質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⑴
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⑶
企業驗資證明或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四)公司章程;
⑸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簡歷和任職文件;
⑹
公司完成的簡歷及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資格證書或註冊證書、職稱證書、項目業績證明;
⑺
企業註冊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資質證書或註冊證書、個人業績證明(資質標準要求的);
⑻
企業未註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個人業績證明(資質標準中要求);
⑼
專業技術人員(包括在冊和未在冊人員)被原用人單位辭退證明或有關人事管理部門出具的人事關系證明,與現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證明;
⑽企業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技術裝備證明;
⑾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安全、檔案等管理體系文件。
11.申請資質升級和增加項目的企業,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⑵
企業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3)企業完成的工程業績證明。
12.申請設計施工壹體化資質的企業應當如實填寫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申請表,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字,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提交後,不得修改。
申請材料應當清晰完整,如有資料不全、字跡潦草、印章不清、字跡模糊不清的,資質受理部門不予受理。
13.企業申請資質時,需提交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申請表壹式兩份,附件壹份,電子文檔壹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資格申請表以外的其他材料。
附件材料可以使用復印件,原件由資質受理部門審核,復印件加蓋審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資格證書正本和副本必須復印,不得有缺頁。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註冊執業人員加蓋個人執業印章(未註冊人員除外)。材料中要求加蓋公章或印章的,復印件無效。附件材料應使用A4紙,分類裝訂成冊。
14,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資質、工程業績、技術裝備等資質均由獨立企業法人審核。
四。資格標準中相關指標的解釋
15,註冊資本。指企業在工商部門註冊並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標註的註冊資本。
16,凈資產。指企業總資產減去總負債後的余額。根據企業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
17,工程結算收入。指承包工程的企業實現的工程價款結算收入,按規定作為營業收入向分包單位收取的各類資金,以及承接設計任務收取的設計費收入。有建築和設計業務的企業可以將兩項收入合並。根據企業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的工程結算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智能專業以主營業務收入為準。
18,獨立承擔項目(企業業績)。指企業獨立完成的特殊項目的設計、施工或設計施工壹體化的任務。需提供的證件有: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或設計合同;(2)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或質量驗收證明,消防專項工程需提供《建築消防設計審核意見》、《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檢測報告》和《建築消防驗收意見》等證明;(3)工程結算證書。
其中,合同文本只需提供壹頁,寫明甲乙雙方名稱、工程名稱、規模、設計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及雙方簽字蓋章即可。
19、企業技術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工程業績。指由這些人主持的特殊項目的設計、施工或設計施工壹體化的任務。完成任務所在單位或業主出具的證明(見建辦韓石[2006]274號文件中技術骨幹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20、專業技術人員。指依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工程技術人員,包括註冊執業人員和未註冊執業人員。勞動合同只需提供壹頁,寫明雙方姓名、合同期限以及雙方簽字蓋章即可。
對於註冊執業人員,只考核其註冊執業證書,不考核其職稱。資格審查時,應審查資格證書或註冊證書、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及與現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供原登記企業、變更企業和原省級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的證明。
智能資質標準中要求的自動化、通信信息、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可由同類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其中自動化專業為:電子、儀器儀表、機械、電氣、計算機應用等。通信信息相近的專業有:有線通信、無線通信、衛星通信、微波、廣播電視、計算機應用、公共設備等。計算機相關專業有:計算機系統、網絡、軟件設計等。
建築幕墻資質標準中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包括企業技術負責人、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建造師(項目經理)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總和。
21.資質標準中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在國家尚未實行註冊執業制度的情況下,按照從事本專業工作十年以上的具有相應職稱和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進行考核。比如註冊電氣工程師可以由電氣或相近專業(發電、輸變電、供配電、建築電氣、電氣傳動、電力系統、工業與企業自動化、自動控制、機電壹體化、機電安裝、計算機應用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師代替。)和具有10年以上專業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同時具有註冊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同時在專業技術人員和註冊人員中進行考核。新設立企業申請資質的,其資質證書有效期暫定為三個月,企業應當在取得資質證書後三個月內辦理註冊執業人員變更手續,持註冊執業人員註冊證書和有效執業印章,經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審核後,領取有效期三年的資質證書。
22.技術設備。指滿足企業從事設計、施工、生產和經營需要的主要技術設備。按實際權屬填寫資質申請表。
23、管理體系文件。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企業能提供有效的質量體系認證,未獲得認證的能提供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企業的技術、財務、經營、安全、人事、檔案等管理文件只需提供有文件名稱和文號並加蓋企業公章的頁面,管理制度原件在受理和初審時由初審部門核對。
24.固定工作場所。提供企業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