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繳納的五險壹金以及個人部分的五險壹金都是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的。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4]319號)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4年11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通知如下:
壹、月最低工資標準:壹類地區1630元;二類地區1460元;三類地區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壹類地區14.5元;二類地區12.5元;三類地區11元。
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並不得低於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
(壹)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三、請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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