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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優化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發揮中小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第三條 本省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強化財稅支持、融資促進、創業扶持、創新推動、服務保障、權益保護,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加大政策扶持和精準服務力度,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營造良好環境。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全省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領導,將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有關重大問題。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是本省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和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縣(市)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在省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商務、政務服務管理、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小企業融入、服務國家戰略,引導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因地制宜聚焦主業加快轉型升級,提升中小企業在細分市場領域的競爭力,推動中小企業做優做強,培育更多具有行業領先地位、擁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第七條 中小企業的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開拓市場、規範發展提供服務。第八條 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合法經營,誠實守信,履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定義務,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和勞動者合法權益。第二章 財稅支持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小型微型企業的資金比例應當不低於三分之壹。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支持中小企業轉型升級、科技創新、公***服務體系建設和市場開拓等,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企業發展的其他相關專項資金,應當適當向中小企業傾斜,主要用於中小企業,重點扶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經營創新、服務創新以及循環經濟、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等活動。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當引導創業投資機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重點投資本地區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小型微型企業。

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落實國家和省對中小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優惠政策。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依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第三章 融資促進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運用風險補償、獎勵、增信、貼息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創新開發符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高中小企業獲得信貸的便利化水平,為中小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融資環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公***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綜合金融服務平臺、企業征信服務平臺等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撮合以及征信、信用服務。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小型微型企業轉貸服務基金以及小型微型企業轉貸服務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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