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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西省建築業企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西省建築業企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1998二月10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西省建設

關於行業管理和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江西省建築業企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條第三項修改為:“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不遵守上述規定的,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對任何壹方給予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直至取消該施工單位在本省承接任務的資格。”

2.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紀守法,保持職業道德。如有出賣、出借、塗改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越級施工等違法行為。被發現偷工減料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降低企業資質等級。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中的“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修改為“省建設廳”。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築業企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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