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的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第三條 本省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造政策優、成本低、服務好、辦事快的營商環境。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措施,建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統籌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指導服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同做好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反映中小企業經濟運行狀況,為經濟發展決策提供依據。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歸集、評價、***享和查詢機制,為中小企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和融資服務等提供依據。
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歸集、評價單位應當對失信企業的信用修復進行指導和幫助。第八條 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遵守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準、知識產權、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第九條 中小企業經營者應當弘揚企業家精神,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典範。第二章 財稅支持第十條 省財政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第十壹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采取資助、購買服務和獎勵等方式,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梯次培育、創業創新、培訓輔導、市場開拓等公***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註重效益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各類社會資本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發展。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扶持企業發展的其他各項資金,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用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發布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信息,指導中小企業申請財政扶持資金。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稅務部門應當明確發布平臺,公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
稅務部門應當優化辦稅流程,推行網上辦稅,降低中小企業辦稅成本。
稅務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依法實行緩征、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第三章 融資促進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三方對接機制,研究、協調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省人民政府應當協調銀行業監管機構督促商業銀行開辟綠色通道,建立小型微型企業信貸業務考核獎勵機制,落實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差別化監管機制,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第十七條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壹)擴大對中小企業信用貸款規模,發展免擔保、免抵押的信用貸款業務;
(二)創新中小企業金融產品和服務,推廣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融資、供應鏈金融等方式;
(三)運用央行再貸款資金,發放小型微型企業貸款;
(四)擴大無還本續貸業務規模,提高中長期貸款比例,根據中小企業需求合理確定流動資金貸款期限;
(五)對市場前景好、誠信經營但暫時有困難的中小企業,不停貸、壓貸、抽貸、斷貸。
支持地方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的創辦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