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第六條第壹項中的“JT/T 796”修改為“GB/T 35658”。二、第六條、第七條中的“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修改為“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三。刪除第八條。四。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道路運輸企業在建設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前,應當向原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五、第十壹條改為第十條,刪除第四條。6.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並將“隨時或定期采集系統數據”修改為“隨時或定期采集系統內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數據”。七、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其中“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制度”修改為“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動態監控管理制度”。八。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將“3000元至8000元”修改為“65438萬元至3000元”,並將第三項中的“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測人員”修改為“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測人員,或者監測人員未能有效履行監測職責的”。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不能通過衛星定位裝置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教育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後再次發生類似違法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10.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或者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單位偽造、篡改或者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十壹、將“安全監管司”統壹修改為“應急管理部”。
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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