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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的監測與預警

第二十四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收集、統計、分析和報告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各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獲取與交通運輸相關的突發事件信息。

第二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交通運輸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機制,及時匯總分析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交通運輸的相關信息,必要時與有關部門會商,評估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損害,研究確定應對措施,制定應對預案。遇有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轄區內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危險源管理。對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風險進行調查、登記和評估,組織檢查和監控,責令相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組織開展企業內部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危險源辨識和評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危險源監控管理,並按規定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類型和特點,建立健全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基礎信息數據庫,配備必要的監控設備、設施和人員,加強對突發事件易發區域的監控。

第二十八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指揮和通信系統。

第二十九條交通運輸部門和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根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類型、特點和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值班設施和人員。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宣布預警期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警級別和可能發生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特點,采取下列措施:

(壹)啟動相應的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根據需要啟動應急協調機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和溝通;

(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交通運輸企業采取相關防範措施;

(四)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的跟蹤監測,強化值班和信息報告;

(五)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授權,發布有關信息,宣傳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常識,提出采取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具體措施的建議和意見;

(六)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的運輸能力和設備,對用於疏散轉移的交通工具和應急通訊設備進行檢測,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

(七)加強對交通樞紐、重點通航建築物、重點車站、重點港口、碼頭、重點運輸路線和航道的檢查和維護;

(八)法律、法規或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的其他緊急措施。

第三十壹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形勢發展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決定,相應調整或者停止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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