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四條應當歸檔的材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允許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移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檔案中涉及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檔案應當按照檔案利用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發生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並等情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
第十七條檔案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移交的檔案,也可以通過接受捐贈、購買、寄存等方式收集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