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幹部,對違反規定幹預辦案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違法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濫用職權幹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或者企業正常經營活動,損害企業合法利益的,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律師宴請、娛樂、購物的,壹律停止執行職務;
對不立案、不立案偵查、不追究罪責的,壹律調離執法崗位;
對違法亂紀、徇私枉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壹律清除出政法隊伍;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條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的各類人才。
民辦學校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同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