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截圖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截圖可以作為證據,截圖屬於證據種類中的電子數據,不過截圖應當經過法庭質證、辯論,最後經法院認證才可正式作為證據使用,如果截圖跟案件事實沒有關聯性,截圖本身不具有客觀性甚至截圖是當事人通過違法方式獲得的,那麽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在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完整性等方面有嚴格限制。在具體實務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證據,應當註意: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 微信聊天記錄容易毀滅,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
因此,平時應當註意收藏對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註意微信內容的連續性 如果聊天記錄涉及錄音,錄音應當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很多訴訟當事人為了儲存和傳送的方便,將錄音資料拷貝到光盤或者盤中,而將原始錄音刪掉,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壹旦對方對該證據不認可,則證據真實性無從考證。微信語音內容應當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盡量搜集除了微信內容之外的其他相關證據來佐證。除微信外盡可能收集其他書面證據材料。聲像資料鑒定包括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鑒定和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者同壹認定。
壹、證據種類的說明
1、書證、物證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汙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證 人證言 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了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3、 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並制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作用
1、證據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前提條件。原告起訴或者被告反駁以及提出反訴,都應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
2、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的根據。法官只有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才能使法院的審判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
3、證據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工具。民事權利人要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須依靠證據來加以證明,不然是難以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
三、民事訴訟證據保全條件是什麽
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如證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將來作為證據的物品容易腐壞、變質等。
2、證據將來有難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證人將要出國。雖然難以取得不等於無法取得,但會影響案件的及時處理,甚至影響辦案的質量,因此應當及時保全。
3、證據的保全應在開庭前進行。“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因此,證據保全也應在開庭前完成。如果是屬於在庭審期間新發現的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沒有必要進行證據保全。
上述情況,只要具備其中之壹,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諸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都可能成為保全的對象。
四、民事訴訟證據屬性
不同訴訟階段,證據的內涵不同。在起訴階段,只要與案件事實有表面聯系的材料都可能被認為是證據。而隨著訴訟的深入,原來被認為是證據的材料可能會被逐步剔除,原來並不認為是證據的材料又在不斷加入。因此,訴訟證據只有根據裁判的需要認識它、理解它,才具有法律意義。
裁判證據是指最終能夠被法官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壹般而言,法官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必須同時具備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件,也就是裁判證據的屬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