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
2、企業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
4、補報年度報告情況說明(已公示後的年度報告、已年報截圖並加蓋公章);
5、其他(作出決定異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解除經營異常的方法:
1、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2、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4、失聯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可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此外,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經營異常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了違法、違規或者其他不正常情況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