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人壹(壹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X,女,X月X日出生,19XX,漢族,住。四川省Xxxx縣,身份證號:XXXXXXX。
申請再審人二(壹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陳XX,男,X月X日出生,19XX,漢族,住。四川省XXXXXX縣,身份證號:XXXXXX。
被申請人壹(原審被告、壹審被告):羅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XXX縣。身份證號:XXXXXXX。
被申請人二(原審被告,原審被告):蔣X,女,X月X日出生,19XX,漢族,住四川省XX縣。身份證號:XXXXXXX。
被申請人3(壹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四川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區XXXXXX。
法定代表人:蔣X,職務: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第二申請人與第三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壹案,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川民初字第1723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合法,但第三被申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65438年2月3日作出判決。2020年,在維持貸款本金1,200,000.00元的基礎上,利息由壹審法院判決“自2014 10,1至全部還款日,月利率為2%,並於2014年10月變更為“自2014至201
請求重審:
1.撤銷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二審判決。
2.改判,維持(2020)民初(1723 XXX)壹審判決。具體請求如下:被申請人羅XX、姜X、四川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償還第二再審申請人劉X、陳XX借款本金1.2萬元利息(自2014,1年6月起至全部償還之日止,月利率為2%)。
3.再審訴訟的全部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1 .第壹、第二再審申請人出具的民事判決書3份,用以證明雙方約定按月息2.5%計算利息。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法院壹審作出(2020)川1723初民XXXNo。借據,其根據《民間借貸利率法》的規定,確定月利率為2%,符合事實和法律,二審得到申請人認可。
二、二審判決降低壹審判決確定的月利率,不符合事實和法律。第二再審申請人在二審判決後調取了原民事判決的新證據,充分證明第三被申請人應當向第二再審申請人支付月利率2%的利息,而不是1.5%和1%的月利率。
本案二審期間,第二再審申請人向二審法院提交了被申請人姜X、羅XX、四川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債權人代表出具的《債務清償承諾書》復印件,意在證明第二再審申請人同意降低借款月利率的原因是第三被申請人承諾按時還本付息並同意有條件降低月利率。二審判決以“償債承諾書為復印件,償債承諾書債權人簽名欄沒有被上訴人簽名”為由,駁回了償債承諾書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二審判決作出後,第二再審申請人費盡周折找到債權人代表朱XX,要求其將自己保管的債務承諾書原件借給第二再審申請人,以便第二再審申請人向法院證明第三被申請人向包括第二再審申請人在內的所有債權人作出書面承諾,以及承諾的內容。
2.債務承諾書證明第二再審申請人同意降低月利率標準是因為第三被申請人承諾在2016年還清本息。
《償債承諾》第二條規定:“2016年分四期支付本金,每季度償還本息總額的四分之壹。年底全款,不續。”第4條規定:“必須遵守上述條款和條件。如違約,原收款月息2.5%,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上述約定明確證明第三被申請人承諾還本付息,違約後果是恢復原月利率標準。也證明了第二再審申請人同意降低月息是因為第三被申請人承諾在2016償還全部本息,而實際上第三被申請人並未履行還款承諾。因此,原借條約定的月利率應為2.5%。
3.債務承諾書是三被申請人向全體債權人作出的自願承諾,經三被申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再審申請人是債權人之壹,這份承諾函當然是對第二再審申請人的承諾,與本案第二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有關。
103010註明“債務人原月利率2.5%吸收公眾存款”、“本方案由債務人簽字(債務人原始收據留存至本息全部還清)”和“債權人代表簽字有效”,用以證明:
(1)債務承諾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經債務人即三被申請人簽字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其承諾,如果被申請人未向債權人足額清償本息,原收據仍然有效;
(2)第三被申請人作為債務人,承認其吸收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存款;第二,被申請人屬於公眾,自然屬於吸收存款的對象;此外,第三被告還
核定原月利率為2.5%;
(3)三被申請人在債務承諾書上簽字蓋章,證明三被申請人完全同意債務承諾書的內容,當然同意簽字的五人是債權人代表,而不僅僅是這五人,人民法院沒有理由不承認簽字人的債權人代表地位。可以看出,第二次再審申請人包含在所有債權人中,債權人代表簽字足以代表第二次再審申請人簽字,不需要第二次再審申請人親自簽字。因此,三被申請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債務承諾函是對包括第二再審申請人在內的所有債權人做出的承諾。本承諾書經債權人代表朱XX等五人簽字後,對包括第二再審申請人在內的全體債權人生效。第二再審申請人是否簽署債務承諾函,不影響本承諾函也適用於第二再審申請人。該承諾書與第二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密切相關。
第三,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的判斷,第二再審申請人在沒有第三被申請人的還款承諾的情況下,沒有理由單方面同意降低貸款月利率。二審人民法院對證據的簡單認定,包括償債承諾復印件,明顯違背法律邏輯,與日常生活經驗相悖,應予糾正。
四。三。被申請人多次與第二次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債權人違約,拒絕償還本息,嚴重失信。人民法院應對其進行負面評價,防止其從違約中獲利。如果僅僅因為第二次再審申請人“提交了債務承諾書復印件,且債務承諾書債權人簽名欄沒有被上訴人簽名”,就輕易認定關鍵證據無效,降低月息判決,無異於縱容三被告。因此,二審判決必須予以糾正,營造誠信的社會氛圍。
動詞 (verb的縮寫)對於被申請人三提出的壹審法院應在二審中對同壹案件進行判決的問題,第二再審申請人認為:
1.雖然被申請人三提交的判決書中的原告都是債權人,與第二再審申請人地位相同,案件大體相似,但畢竟每個案件都是獨立的案件,案件並不完全壹致。即使是同壹個法院作出的判決,也會因為案件不同,證據不同而作出。從被申請人三提交的四份判決書來看,開江縣法院對四個案件的月利率的認定,基本上是以“被申請人三出具並經債權人簽字的貸款利息計算清單”為證據,認定為債權人自願降低月利率的計算標準,即雙方重新約定了月利率,然後均按照清單上重新約定的利率標準進行判決。但這壹判決嚴重忽略了“債權人之所以會在降低後的月利率的貸款利息計算清單上簽字,是因為被申請人三承諾按約定還本付息”這壹客觀事實,進而未能認定清單中的貸款利率降低是附條件的約定。據此,在未查明被申請人三是否按照約定履行了還本付息的義務、所附條件是否已經實現的基礎上作出的判決,明顯錯誤。雖然四份判決對應的債權人沒有上訴,放棄了上訴權,導致了四份“錯誤”判決的法律效力,但四份生效判決並不能因為已經生效就避免“錯誤判決”的問題。從法理上講,權利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但部分權利人不能要求其他權利人放棄自己的權利。第二次再審申請人不放棄自己的合法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充分肯定。因此,以同案同判為由否定第二次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利,顯然是不妥當的。
2.除了上述第1條所述的原因外,第二再審申請人的案件與被申請人3提交的四份判決書所對應的案件還有壹個顯著區別,即第二再審申請人在二審時向二審法院提交了債務承諾書(即使只是復印件)。這個新證據的證明力已經被詳細闡述了。該證據在被申請人3和二審法院提交的四起案件中均未得到證實
綜上所述,本案與被申請人三提交的四份判決書所對應的其他案件並不完全相關。由於兩者並不完全相關,第二次再審申請人的案件提交了其他案件所沒有的新證據,而這個新證據對於案件的認定非常重要。所以二審法院應該作出不同的判決,而不是簡單地作出“同判”,否則就會出現“誤判”!事實上,壹審法院秉承公平正義原則,認定計息清單有條件,被申請人未按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存在違約行為,不符合條件,故應按照原借條約定執行計息標準,進而作出合法公正的判決。但二審法院既沒有認定這壹事實,也沒有正確認定被申請人提交的四份判決書和償債承諾書,導致二審判決違背事實。
綜上,第二再審申請人與第三被申請人約定的月利率標準為2.5%,第二再審申請人同意將月利率標準下調至1.5%和1%是有條件的,即第三被申請人必須按照債務承諾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但第三被申請人未履行承諾,至今未向第二再審申請人清償。因此,無論是承諾函中明確約定的,還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三被申請人均應恢復執行原約定的月利率標準,即月利率2.5%。那麽,第二再審申請人認為壹審判決公平公正,法律上有正當理由,應予維持,而二審對第三被申請人提交的《償債承諾書》及判決書的判決明顯不當,對月息的判決於法無據,必須予以糾正!
為維護第二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壹)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和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證據證明”的規定,第二再審申請人特此申請再審,請求再審法院依法支持第二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我在此傳達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1:
申請再審人2:
年月日
相關問答:從哪裏可以拿到人民銀行的貸款卡申請表?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為規範中國人民銀行貸記卡發卡行政許可,加強貸記卡使用管理,保護借款人合法權益。第二條貸款卡是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給借款人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信貸業務的資格憑證。中國人民銀行統壹作為貸記卡代碼,貸記卡代碼唯壹。貸款卡由借款人持有,有效期1年,壹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貸記卡的發行實施行政許可,並對貸記卡的持有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放貸款卡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借款人提供便利服務。第二章貸款卡的申請和審批第五條借款人在首次辦理信貸業務前,應向其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貸款卡。第六條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貸款卡申請書格式文本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或者其他登記證明,並出示原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三)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四)主要投資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五)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申請人為企業法人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 (壹)企業法人章程;(二)註冊資本來源證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4)企業法人申請貸款卡時上壹年度和上壹季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申請人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除本條第壹款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財務報表。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在辦公場所和公眾網上公布有關貸款卡發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程序和時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格式文本的電子模板。第八條申請人可在公眾網上下載填寫申請表電子模板,在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的同時提交申請表電子模板。第九條申請人應當準確填寫和如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申請材料齊全、形式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受理申請並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第十壹條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且申請人提交了申請書電子模板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當場發放貸款卡;符合本辦法規定,但申請人未提交申請書電子模板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卡。第十二條對拒發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三章貸款卡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三條借款人在領取貸款卡時,可以設置貸款卡的安全認證標誌。借款人變更貸款卡安全認證標誌時,應持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辦理。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地向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借款人申請貸款卡產生的信息及其更新信息。第十五條除借款人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或其他財務收支報表以外的其他申請資料發生變化的,借款人應在變化之日起65,438+0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報變更相關資料。持有貸款卡的借款人可按季度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季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確保金融機構及時、準確、完整地了解其相關信息。第十六條借款人需要延長貸款卡有效期的,應當在貸款卡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發放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借款人在辦理續展手續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供以下材料:(1)當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出示原件,機構及其他借款人的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原件;(2)當年通過年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3)申請貸款卡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公布申請延長貸款卡有效期的程序和時限,以及申請格式文本的全部材料目錄和電子模板等。在辦公室和公共網絡中。申請人可在公眾網上下載並準確填寫申請表電子模板,在提交申請材料的同時提交申請表電子模板。第十八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申請表電子模板經核實無誤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當場辦理貸款卡延期手續;申請材料經核實無誤,但申請人未提交申請書電子模板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卡有效期延期手續。第十九條貸款卡如有遺失或損壞,借款人可持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向發放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換發的貸款卡代碼保持不變。第二十條借款人不得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貸記卡。第二十壹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註銷其持有的貸款卡: (壹)借款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2)借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3)借款人解散;(4)借款人被依法撤銷;(5)借款人有其他依法終止的情形。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辦理信貸業務時,應查驗借款人的貸款卡。金融機構不得為無貸款卡、有效期未延長或取消的借款人辦理信貸業務。第二十三條任何個人或組織對違反本辦法取得或使用貸款卡的行為,有權向中國人民銀行舉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及時查處。第四章處罰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為無貸款卡或者貸款卡到期未展期或者未註銷的借款人辦理信貸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條借款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辦理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不予受理或拒發貸款卡,並給予警告。第二十六條借款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有權撤銷貸款卡行政許可決定,並給予警告。第二十七條借款人以出租、出借方式非法轉讓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將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信貸業務,是指貸款、擔保、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以及其他反映借款人運用信貸的業務。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機構。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