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稅托盤批量導入發票的具體流程如下:首先打開金稅托盤,在金稅托盤狀態欄中選擇發票選項,然後在發票選項下拉菜單中找到導入發票,輸入發票序號,點擊導入發票。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第七條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第十六條申請發票領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購票,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
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領購簿核定的種類、數量和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第十八條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當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營業地發票。
臨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