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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過期怎麽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員註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令號海關總署127),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註冊地海關辦理換證手續。逾期未向海關辦理換證手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自動失效。因此,企業需要辦理重新登記手續,所需材料為:(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的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提交);

(4)企業章程原件及復印件(非企業法人無需提交);

(5)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國稅);

(6)以人民幣為基本賬戶的銀行開戶證明(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7)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8)報關單位登記表、企業管理者登記表、投資者登記表(登陸南京海關網站-辦事指南-企業管理下載);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明原件;

(10)企業需要保留原海關註冊代碼的,應當向海關提出保留原編號的書面申請,並加蓋單位公章。

(11)報關專用章

(12)經辦人員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和加蓋單位公章的介紹信。

(13)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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