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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化妝品的中文標簽規定有哪些?

進口化妝品中文標簽規定:第七條(標簽要求)化妝品標簽必須保證標簽內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刷脫落或粘貼不牢等現象,不得采用粘貼、剪切、塗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補充。第八條(標簽內容)化妝品標簽至少應當標明以下內容: (壹)產品名稱;(二)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三)實際生產加工場所;(四)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號和產品標準號;(五)批準文號或備案文號;(6)所有部件的清單;(七)質量保證期;(8)凈含量;(九)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標註的其他信息;凈含量不超過15g或15ml的化妝品只需標註產品名稱、生產廠家名稱、凈含量、保質期、批準文號或備案文號,本條款其他內容可在說明書中標註。透明包裝的化妝品能夠通過銷售包裝清楚識別內包裝或者容器上的全部內容或者本條標註的內容的,可以不在銷售包裝上重復標註相應的內容。第九條(禁止性規定)化妝品禁止標註和聲明下列內容: (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功能的內容;(二)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或者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3)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4)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禁止的內容。第十條(創新術語)化妝品標簽中使用尚未在行業內廣泛使用的創新術語,應當在同壹展示面上以相同字號說明該創新術語的具體含義。第十壹條(標識文字要求)除註冊商標標識、境外企業生產地址、化妝品既定專業術語外,第八條規定的標識內容必須用規範漢字標註在產品包裝的視覺面上。如需使用外國文字或其他符號準確表達其含義,應在視面上用中文說明。國產化妝品標簽中漢字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可以翻譯成其他種類的文字。同時標註時,同壹內容的其他種類文字的字號不得大於漢字的字號。第十二條(命名要求)化妝品應當標註產品名稱,產品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商標名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使用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但用於化妝品中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禁止性規定的除外。(二)通用名稱應當準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原料或者描述產品用途和使用部分的文字。使用產品原料名稱的,原料功效應當與產品用途壹致。(三)屬性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物理性質或者外觀。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妝品名稱,可以省略通用名和屬性名。不同產品的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應在屬性名後註明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包括顏色或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特定人群。第十三條(名稱標註要求)化妝品標註的產品名稱應當與核準或者備案的名稱壹致,產品名稱的標識字體不得小於銷售包裝中的其他標識字體,但名稱中包含的商標除外。化妝品的名稱應當標註在銷售包裝陳列面的顯著位置。因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體積等原因不能在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上標註的,可以在其可視面上標註。第十四條(生產者名稱、地址的含義)化妝品上標註的生產者名稱、地址包括依法承擔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的生產企業和組織實施生產活動的實際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進口化妝品還包括在中國承擔產品安全責任的企業名稱和地址。化妝品標簽的實際制造商是完成與內容物接觸的最後過程的制造商。實際生產企業為境內企業的,按照國產化妝品的要求標註,實際生產企業為境外企業的,按照進口化妝品的要求標註。企業為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或者生產基地的,化妝品標簽中的企業名稱和地址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名稱和地址。第十五條(生產者名稱和地址的標註)化妝品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標註: (壹)化妝品由生產企業自主生產的,應當標註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2)化妝品由生產企業委托實際生產企業生產的,應當同時標註生產企業和實際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三)除非生產企業為境內企業,否則進口化妝品應當標明在中國境內負責產品安全的企業名稱和地址。委托加工的產品中實際生產企業較多,因銷售包裝的形狀或體積等原因難以將實際生產企業的全部信息標註在產品包裝的可見面上的,可以通過在產品包裝的可見面上標註引導信息,並在說明書中標註詳細的名稱和地址等方式標註實際生產企業的信息。第十六條(實際生產加工地的標註)化妝品標簽中的實際生產加工地是指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國產化妝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應按行政區劃至少標註到省級,進口化妝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應標註到或地區(港澳臺)。第十七條(化妝品許可證批號和備案號的標註)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和進口化妝品的批準文號和備案號應當按照審批機關頒發的批準文號或備案號標註。國內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上市前六個月內,企業可登錄國內非特殊用途備案管理系統獲取自動生成的產品備案號,並使用備案號進行標識。自取得備案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提交國產非特殊化妝品備案信息的,備案管理系統將自動註銷備案號。第十八條(化妝品成分的標註)化妝品標簽應當標註所有成分的清單。標註方法和要求應符合標準《消費品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的相關規定。第十九條(功能、安全聲明和認證標誌)化妝品的功能聲明應當科學、真實、準確,並有充分的實驗或者評價數據支持。產品聲稱經過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檢測並出具報告的,可以在產品標簽上標註相關評價驗證信息;未經評價驗證的,應當在聲稱功效的說明末尾標註“上述功效未經評價驗證”字樣,字體應當與不低於聲稱功效的標識字體相同。第二十條(功效評價和驗證機構的管理)功效評價和驗證機構應當具備與其化妝品功效評價和驗證工作相適應的基本條件,按照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功效評價指導原則》科學、公正地開展功效評價和驗證工作。療效評價驗證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療效評價驗證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偽造、變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和結果。療效評價驗證機構的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及其出具的療效評價報告應當在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上主動公開,接受監督。第二十壹條(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標註)保質期采用以下壹種或者兩種方式標註: (壹)生產日期和保質期;(2)生產批號和有效期。生產日期或批號必須用中文或阿拉伯數字,按四位數字的年、兩位數字的月、兩位數字的日的順序排列和標註,並印在與內容物直接接觸的產品原包裝上。如果生產批號中需要標註其他信息,可以在標註的年、月、日等信息後加上字母後綴。第二十二條(註意事項標註警示詞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標註警示詞: (壹)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對化妝品限用物質、防腐劑、防曬劑、臨時允許使用的染發劑有警示詞和安全相關標註要求的;(二)法規、規章、標準、規範對適合兒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妝品標註相關註意事項;(3)指甲油、脫甲水、指甲硬化劑、充壓溶膠等易燃化妝品應標註防火或防爆安全警示字樣。(四)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安全警示的條款、使用方法或者儲存條件。第二十三條(其他標示事項的註意事項規定)用法、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適宜部分、不適宜部分可以不加註意事項導出,但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要求的除外。註意事項和警示詞應標有引導詞,必須使用規範的中文標誌。第二十四條(禁止變相聲稱)化妝品不得以下列形式進行宣傳: (壹)利用商標、字號、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二)通過聲稱所用原料的功能來暗示產品實際上不具有或者不允許聲稱該功能;(三)使用未經中國政府部門認可的認證標誌申報化妝品安全性和功能的;(四)其他暗示形式聲稱禁止標註本辦法第九條所聲明的內容。第二十五條(標簽變更程序)產品需要更新批準或者備案標簽的,適用以下規定: (壹)更新內容不涉及產品安全性和功效聲稱變更的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進口化妝品需要更新產品標簽。生產商將更新後的標簽上傳到指定的網上備案系統後,產品即可生產銷售;(二)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和進口化妝品標簽需要更換,更新內容涉及產品安全性和功效聲稱變更的,生產者應當將更新後的標簽上傳至統壹指定網上備案系統,原產品審批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整改意見的,可以生產銷售更新後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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