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註冊管理辦法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註冊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保障養殖動物安全生產,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飼料,是指經過工業化加工生產的動物用飼料,包括單壹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

本辦法所稱飼料添加劑,是指在飼料加工、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微量或微量物質,包括營養飼料添加劑和通用飼料添加劑。第三條外國企業生產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首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申請登記,取得產品登記證;未取得產品註冊證書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得在中國銷售和使用。第四條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當符合安全、有效和不汙染環境的原則。生產國(地區)已經淘汰或者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得註冊。第五條外國生產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申請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註冊證書時,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交下列材料和產品樣品:

(壹)《進口飼料或飼料添加劑註冊申請表》(壹式兩份,用中英文填寫)。

(2)代理人需提交生產企業委托的註冊授權書。

(3)提交申請材料(中英文壹式兩份),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名稱(通用名稱,商品名稱);

2、生產國(地區)批準在本國生產和銷售的證明及在其他國家的註冊信息;

3、產品來源、成分和制造方法;

4、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

5、標簽樣式、說明和商標;

6.適用範圍、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裝規格、儲存註意事項和保質期;

8.必要時提供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和穩定性試驗報告;

9.飼養試驗數據及其推廣應用;

10,其他相關信息。

(4)提交產品樣品。

1.每個品種需要3個不同的批號,每個批號需要3個樣品,每個樣品是檢驗要求的3-5倍。同時附上批號樣品的質量檢驗報告;

2.必要時,提供與產品相應的標準品或對照品。第六條農業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和產品樣品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提交農業部指定的飼料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復核檢驗。第七條飼料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產品樣品和相關資料後3個月內完成產品質量復核檢驗,並將檢驗結果報送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申請人應當協助飼料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復核。第八條未取得生產國(地區)註冊許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在中國註冊時,必須進行飼養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測試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第九條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許可,但出口國已經批準生產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必要時應當進行飼餵和安全性檢測。試驗方案由農業部審查,試驗承擔單位由農業部批準。測試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對試驗過程中應用產品樣品造成的不良後果負責。第十壹條申請材料齊全、質量復核檢驗合格的產品,經農業部審查合格後,發給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註冊證書。在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情形下,飼養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結果應當報國家飼料評價委員會審批,由農業部頒發產品登記證。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經登記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壹旦被證明對人體、養殖動物和環境有害,應當立即限制使用或者取消登記。外國制造商應賠償所有經濟損失。第十三條從事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註冊、評價、審查和檢驗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保密。第十四條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註冊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後,仍需在中國境內繼續銷售的,應當在產品註冊證書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第十五條續展註冊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和產品樣品:

(壹)提交註冊續展申請表;

(2)提交產品註冊證書原件的復印件;

(三)提供生產國(地區)最新批準文件、質量標準、產品說明書及其他必要材料。第十六條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未按規定期限辦理註冊續期或者監督抽查1次不合格的,應當送產品樣品復檢。被處罰停業的除外。第十七條生產國(地區)已經停止生產和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或者連續兩次以上監督檢查不合格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得續期。

  • 上一篇:節能窗的優點有哪些?品牌有哪些呢?
  • 下一篇:競選學生會成員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