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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信局備案許可查詢經信備案號

什麽樣的企業(公司)需要發改委的立項備案?

工業項目只要去地方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就可以了,然後憑借發改委出具的項目備案通知書再到工商、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不知道妳具體要辦哪壹項我個人的建議還是最好到發改委或者經信委辦理下備案手續,因為以後辦理土地證、規劃許可證包括做環評的手續啊,爭取政府資金、扶持等等,很多地方都會用到備案通知書的,而且備案手續相對簡單,具體的事宜最好向當地的有關部門咨詢壹下

壹廠壹策工作思路?

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的相關負責人介紹表示,這是結合全國31個重點行業實際,生態環境部在2019年提出的重汙染天氣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創新舉措。

涉及的相關重點行業企業結合自身行業特點、生產情況、生產工藝和汙染排放情況制定重汙染天氣應急減排方案。其中,重汙染天氣績效等級經評定達到A類的企業在重汙染天氣應急期間免於停限產,B類企業減小停限產比例。

“這對於加快企業綠色發展,促進行業提標改造,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作用。”該負責人表示,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經信部門,指導企業按照國家《重汙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結合企業生產情況和生產工藝,制定減排措施。

舉措要求細化到具體生產線、生產工藝環節、生產設備。方案經過專家審核認定其滿足“可操作性、可檢測、可核查”的條件後,向生態環境和經信部門備案,納入重汙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對於企業編制的‘壹廠壹策’,我們會結合企業生產實際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困難,及時給予指導和適時調整。”

市經信辦是做什麽的?

負責全市經濟和信息化工作的統籌協調,對經濟和信息化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分析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提出全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賣液化氣需要辦理什麽流程?

壹、申請材料:

1、帶條碼的《四川省燃氣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壹式三份。

2、專家組對企業供氣能力、供氣服務、搶險能力、生產經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綜合評審意見壹份。

3、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的監管意見壹份。

4、企業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對企業過去四年依法經營、安全運行、服務情況的監管意見壹式三份。

5、附件資料壹套,並按下列順序分冊橫排本裝訂:

第壹冊——企業概況

第二冊——綜合資料(應同時提交電子文檔)

第三冊——人員資料

九、辦理流程:

1、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經科信局窗口受理。

2、經科信局審查資料,分管領導審簽。

3、液化氣報成都經信委備案,簡陽市經科信局發證。

山東省低速電動車2021年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推進節能減排,規範低速電動車生產和使用管理,依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負責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管理。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負責低速電動車有關地方標準的制定及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強制性認證產品監管、組織產品質量檢測。山東省公安廳(以下簡稱省公安廳)負責低速電動車註冊登記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企業法人自願申請,經省經信委審核企業生產條件、省質監局檢測產品質量,由省經信委對企業及其產品進行備案,公安部門對車輛進行註冊登記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山東省境內從事低速電動車生產的企業及產品管理。

第五條對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備案管理,采用發布《山東省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低速電動車系指以鉛酸蓄電池組、鋰離子電池組、氫燃料電池組等為動力源,由功率不大於10KW的電動機驅動的主要用於中短途出行或景區、社區代步的四輪載客車輛。

第二章技術要求

第七條低速電動車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1000kg,乘員不超過4人,總質量不超過1200kg,最高速度不超過50km/h。

第八條低速電動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廓尺寸(長×寬×高)≤4600mm×1800mm×1650mm(4200X1700X1550);出廠時壹次充足電經濟續駛裏程≥100km;百公裏經濟耗電量≤15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50mm。

第九條低速電動車電池壽命,鉛酸蓄、鋰離子等電池應不低於完全充放電1000次,氫燃料電池應不低於2000小時。

低速電動車除以上技術要求外,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三章生產企業備案條件

第十條從事低速電動車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企業註冊登記、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安全消防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具有與所生產車輛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四)具備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及試驗驗證能力;

(五)具備產品銷售和售後服務能力;

(六)所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及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要求;

(七)具備產品生產壹致性保證能力。

(八)銷售的產品有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提供機動車保險;

《低速電動車生產備案條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簡稱《生產備案條件》)(見附件壹)。

第十壹條企業申請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備案時,應向省經信委提供以下資料:

(壹)《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書》(見附件二);

(二)企業按照《生產備案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企業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安全消防等批準文件;

(五)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承諾書(見附件三);

(六)地方工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省經信委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委托中介機構對其進行生產條件現場考核。

生產條件現場考核的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經考核,符合生產備案條件要求的企業為通過;反之,為不通過。

第十三條通過低速電動車生產條件現場考核的企業,在省經信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7個工作日。公示無問題的企業,即可開展產品備案申報工作。

第四章產品檢測

第十四條低速電動車的產品檢測工作,由省質監局組織具備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等要求進行產品質量和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檢驗。

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檢測機構,由省質監局依法處理,並取消其檢測資格,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企業生產的低速電動車產品,經檢測機構檢驗,達到國家有關標準和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生產企業即可向省經信委申請產品備案。

第五章產品備案

第十七條通過生產條件現場考核的企業申請低速電動車產品備案時,應當向省經信委提供以下資料:

(壹)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

(二)產品的新技術、新結構原理說明;

(三)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

(四)檢測機構出具的整車質量安全檢測報告;

(五)產品合格證樣張;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八條省經信委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壹致性審查,並將產品審查報告上報省經信委。

第十九條省經信委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產品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省經信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7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省經信委根據公示結果,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和產品以《目錄》形式公布;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原則上在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生產備案申請。

第二十壹條已經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車企業如發生遷址、新建生產能力等生產條件變化時,應對變化後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考核,經考核達到備案條件方可投入生產。

第二十二條省經信委根據低速電動車管理需要,對企業及產品生產壹致性保證情況進行定期復核,對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產品壹致性無保證、轉讓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等違規企業及產品,從《目錄》中撤銷。

第六章產品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應參照《車輛識別代號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66號公告),制定企業產品代號標識制度,並報省經信委和省公安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低速電動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為每輛車打印企業產品識別代號,產品識別代號打印位置應統壹、牢固、方便查驗。同時,應在每輛車外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企業商品商標和本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如商品商標中已含有生產企業地理標誌的,可不再標明商品產地。

第二十五條生產企業銷售低速電動車時,應隨車發放低速電動車出廠合格證,合格證樣式和技術參數內容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生產企業應建立合格證發放檔案,加強合格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及售後服務管理體系,為每輛車建立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後服務機構,實行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後服務制度,為每輛車提供至少1年產品質量保證和至少2年的售後跟蹤維護服務。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相關車輛產品,對已銷售車輛進行召回,並及時向省經信委、省質監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完善生產、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適應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七章運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低速電動車允許在二級以下(含二級)公路行駛;城市道路通行範圍,由當地政府根據交通流量等通行條件確定。(公園、景區、社區、廠區、機場等區域使用。)

第三十條對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車實行登記管理。登記辦法由省公安廳制定。

第三十壹條低速電動車參照機動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承保。

第三十二條低速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參照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低速電動車的報廢期限為8年或行駛20萬公裏,報廢程序參照國家車輛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在國家尚未出臺相關政策和標準前,低速電動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待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出臺後,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經信委、公安廳、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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