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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企業特許經營管轄權

法律分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本質上是壹種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原則,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實踐中,當事人經常就管轄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經審查合法有效且不違反知識產權案件專屬管轄和分級管轄規定的,可以根據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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