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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規範停車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城市(縣城)規劃區範圍內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等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城市(縣城)規劃區範圍內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和道路路內臨時停車泊位。

公***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人員、本居住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機動車以及危險化學品運輸等特種車輛停放的場所;

臨時停車場是指為舉辦大型活動或因特殊需要,經批準同意臨時設置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在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依法在道路內設置的臨時占用道路停放機動車的場地。第四條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以保障交通暢通有序,資源優化配置為目的,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方便群眾、規範管理的原則。第五條 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停車場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停車場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建、財政、市場監管、交通運輸、人防、稅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與建設第六條 各縣(市、區)住建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級人民政府備案。第七條 停車場應科學合理規劃,嚴格控制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逐步形成以配建停車為主、路外停車為輔、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格局。第八條 住建、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制定停車場建設和供地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第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公***停車場建設資金,保障公***停車場建設項目按年度計劃實施。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和設計規範配建、增建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在規劃和建設停車設施時,要充分考慮新能源汽車發展需求,配套或預留充電樁等配套設施。第十壹條 停車場應當按照停車場設置規範和標準,建設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安防等配套設施,設置完善的標誌、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無障礙專用停車位和無障礙設施。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沿線的開放式場地,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建部門根據周邊道路狀況、區域停車需求統壹劃設臨時停車場。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停車場建設工程進行規劃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第十四條 停車場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經驗收合格的停車場,應當及時投入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停車場的用途。已挪作他用的,應當自行恢復;未自行恢復的,由各縣(市、區)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清理,限期恢復。第十五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停車場;鼓勵綜合利用地下空間等資源建設停車場;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停車設施。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建部門組織建設停車信息服務平臺和區域停車引導標識系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建智能化管理和停車引導系統,提升信息化服務水平。第三章 停車場經營管理第十七條 從事停車場經營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商登記,並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壹)經營者基本信息;

(二)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四)停車場經營管理制度(包括停車場設施清單、交通組織圖、經營管理制度、應急處置預案等。)

停車場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註銷的,應當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變更、註銷登記手續,並自變更、註銷登記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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