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就業困難人員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補貼

附件1:

南京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實施細則

壹、認定範圍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本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壹)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是指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員;

(三)單親家庭:是指單獨作為未成年子女法定監護人的父親或母親;

(四)夫妻雙方均失業:是指夫妻雙方均失業的人員;

(五)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家庭貧困戶:城鎮零就業家庭是指城鎮居民家庭中,2人及以上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家庭成員;農村零轉移家庭貧困戶是指經當地扶貧部門確認的農業低收入家庭中,2人及以上的有轉移就業願望,均未從事二、三產業,也未從事高效農業的家庭成員;

(六)特困職工家庭:是指經市總工會認定的“建檔特困職工家庭”的成員;

(七)殘疾人:是指持有《殘疾證》的人員;

(八)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被征地農民:是指2009年1月1日起土地被國家征用,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人員;

(九)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是指登記失業持續1年以上,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人員;

(十)優撫對象家庭成員:是指持有《江蘇省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證》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家庭中的成員;

(十壹)軍隊退役人員:是指2016年1月1日後退出現役、並持有《退伍證》的退役士兵、復員士官。

經營性、投資性收入是指本人及家庭擁有的動產、不動產經營、投資所獲得的收入,且收入不低於最低工資水平的,包括房屋、車輛、土地租賃流轉等。

二、認定流程

(壹)個人申請。申請人本人持《就業創業證》原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申請,填寫《南京市就業困難人員登記表》壹式三份(以下簡稱“登記表”),並分別情形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1、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供《享受低保待遇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單親家庭:提供離婚、喪偶及撫養未成年子女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夫妻雙方均失業:提供《結婚證》及配偶的《就業創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4、 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家庭貧困戶:提供家庭成員的《就業創業證》及低收入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特困職工家庭:提供“建檔特困職工家庭”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殘疾人:提供《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

7、被征地農民:提供征地安置(保養)協議書;

8、優撫對象家庭成員:提供《江蘇省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證》及家庭成員的《就業創業證》原件、復印件;

9、軍隊退役人員:提供《退伍證》。

(二)社區(村)核實。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受理、核實相關資料,對符合條件的公示三天;如無有效投訴,在“登記表”上簽署意見,並於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三)街道(鎮)審核。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對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上報的材料予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登記表”上簽署意見,於二個工作日內報區勞動就業管理中心。

(四)區認定。區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審核上報材料,於二個工作日內在“登記表”上簽署認定意見,對符合認定條件的在《就業創業證》加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專用章”,記載就業困難類別;“登記表”區、街道(鎮)、社區(村)各保留壹份,《就業創業證》由社區(村)勞動保障服務站發還給申請人。

三、認定註銷

就業困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註銷認定,並不再作為就業困難人員統計:

(壹)失業登記被註銷的;

(二)夫妻雙方均失業、城鎮家庭零就業或農村零轉移家庭貧困戶的家庭成員中有壹人已實現比較穩定就業的;

(三)城鎮零就業家庭、被征地農民及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通過合法渠道取得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農村零轉移家庭貧困戶從事二、三產或高效農業的;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

(五)其他不符合就業困難認定條件的。

四、其他事項

(壹)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審核和管理,應嚴格按規定條件、程序和要求辦理,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申報人員弄虛作假的,撤銷對其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違反規定認定就業困難人員的,壹經核實,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

(二)就業困難人員每季度應主動與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聯系申報本人就業、失業情況,接受就業服務。

(三)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與工商、稅務、財政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制度,及時溝通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的落實情況;依托街道(鎮)、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定期上門走訪,調查了解困難人員就業及享受政策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服務。

(四)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被註銷的,應及時在有關臺帳和數據庫中記錄;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通過電話、公示等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應將《就業失業登記證》交戶籍所在社區(村)人力資和社會保障服務站辦理註銷手續。

(五)本細則所稱比較穩定就業的標準是:被用人單位招聘錄用的;自謀職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的;靈活就業,本人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月均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並穩定在3個月以上的。

附表1 《南京市就業困難人員登記表》

附表1: 南京市就業困難人員登記表 社區(村) 年 月 日

街道(鎮)

附件2:

南京市就業創業服務(職業介紹)

補貼實施細則

壹、補貼對象、條件及標準

(壹)本市範圍內,持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職業中介機構,規範開展職業中介活動,成功介紹我市登記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就業的,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貼(以下簡稱職業介紹補貼)。

(二)為用人單位(職業中介、勞務派遣機構除外)介紹我市登記失業人員實現穩定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補貼標準為100元/人次;其中介紹就業困難人員實現穩定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補貼標準為200元/人次。介紹外來務工人員實現就業、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簽訂家政服務勞務協議的,補貼標準為50元/人次。

(三)職業介紹補貼壹年內同壹人只可享受壹次。

(四)公***就業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各類政府部門舉辦的職業介紹機構不得申領職業介紹補貼。

二、補貼申報、審核程序

(壹)申報

職業介紹補貼按季申報。

符合申報條件的職業中介機構,在季度首月的前5 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按經其服務的登記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實際就業的人數,提出上季度職業介紹補貼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職業中介機構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承諾書》;

2、《南京市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補貼花名冊;

3、用人單位委托招聘書或協議、經求職者本人簽名的求職登記表或求職登記臺賬,外來務工人員家政服務勞務協議。

(二)審核

區人社部門在收到申報後應進行下列處理:

1、受理

經審核,申報材料與內容完備的,予以受理;申報材料與內容不完備的,壹次性告知原因退回補充申報。職介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補充申報材料與內容完備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補充申報或補充申報材料與內容仍不完備的,不予受理。

2、審核

核查申報單位《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勞動保障登記證》、委托招聘書或協議、求職登記表或求職登記臺賬、招用人員花名冊,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創業證》、

勞動合同、就業登記、社會保險繳費等信息,必要時可通過電話、上門等方式予以核實。

3、上報

審核通過的,區人社部門公示三天;對無有效投訴的,將申報補貼有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補貼申請表》、《匯總表》於當月15日前報市人社部門。

區人社部門應將申報、審核、上報的資料按季歸集存檔備查。

(三)復核

市人社部門抽查復核,匯總後將補貼申請表、匯總表於月底前報市財政部門。

(四)核撥

市財政部門審定,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市社保中心,由市社保中心撥付至申請補貼的職業中介機構銀行基本賬戶。

附表:

1、《職業介紹機構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承諾書》

2、《南京市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

3、《南京市職業介紹補貼花名冊》

附表1:

職業中介機構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承諾書

本機構符合申報職業介紹補貼的範圍及條件,現向補貼審核機構作出如下鄭重承諾:

1、本機構已合法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2、提供的花名冊人員均由我單位職業介紹後實現就業;

3、提供的補貼申報材料真實、有效,如有偽造證件材料、虛報冒領等欺瞞行為,自願接受下列處罰:

(1)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四條之規定,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補貼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補貼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補貼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新聞媒體上曝光;

(3)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承諾單位: (印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聯系電話: 承諾時間 年 月 日

附表2:

南京市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

年第 季度

附表3:

南京市職業介紹補貼花名冊

備註:1、人員類別填寫:本市城鎮、城鎮就困、本市農村、農村就困、外來人員。

2、外來人員從事家政服務的,就業單位名稱填寫雇主姓名,就業單位勞動保障證號空缺。

12

附件3:

南京市用人單位崗位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實施細則

壹、補貼對象、條件及標準

本市各類用人單位新招用經認定的本市就業困難人員、隨軍家屬就業,以及隨軍家屬創辦企業(勞務派遣企業除外)吸納本市持《就業創業證》的失業人員就業,進行就業登記,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每人每月300元崗位補貼,並按用人單位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不含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隨軍家屬是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辦理了隨軍手續,戶籍遷入我市的駐寧部隊現役軍人配偶。

隨軍家屬創辦企業是指隨軍家屬在寧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出資控股並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初始創業企業,且其本人在工商登記註冊前為本市登記失業人員或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人員。

二、補貼期限

用人單位(包括隨軍家屬創辦企業)招用同壹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 年。其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 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

用人單位(包括隨軍家屬創辦企業)招用同壹隨軍家屬就業

的,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不超過1年。

隨軍家屬創辦企業(創辦勞務派遣企業除外)吸納本市同壹持《就業創業證》的失業人員,給予最長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三、補貼申報、審核程序 (壹)申報

崗位、社會保險補貼按季申報、按季核發。

符合申報條件滿3個月的用人單位,在季度首月的前5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所在區人社部門提出上季度補貼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單位申請補貼承諾書》;

2、《南京市用人單位崗位補貼申請表》、《南京市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3、《南京市用人單位崗位、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花名冊》; 4、隨軍批復原件及復印件;

5、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原件及復印件等。 申請單位為勞務派遣企業的,另需提供其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派遣協議、《南京市勞務派遣企業派遣人員花名冊表》。

隨軍家屬創辦企業申請補貼的,需提供創辦企業的隨軍家屬個人身份及出資等材料。

(二)審核

區人社部門應在收到補貼申報後進行下列審核、處理:

1、受理審核。

經審核,申報材料與內容完備的,予以受理;申報材料與內容不完備的,壹次性告知原因退回補充申報。用人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補充申報材料與內容完備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補充申報或補充申報材料與內容仍不完備的,不予受理。

2、內容審核。

經審核受理的,核查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證書》、《勞動保障證》,核查就業人員的就業困難認定、隨軍家屬身份、就業登記、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等情況;隨軍家屬創辦企業申報補貼的,還需核查申報企業創辦者身份,以及個人出資等情況,核查無誤的予以通過。

3、匯總上報。

審核通過的,區人社部門公示三天;對無有效投訴的,將申報補貼有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補貼申請表》、匯總表於當月15日前報市人社部門。

區人社部門應將申報、審核、上報的資料按季歸集存檔備查。 (三)復核

市人社部門對各區上報的材料予以復核,匯總後將補貼申請表、匯總表報市財政部門。

(四)核撥

市財政部門審定,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撥付至申請補貼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

附表:

1、《用人單位申請崗位、社會保險補貼承諾書》 2、《南京市用人單位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3、《南京市用人單位崗位、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花名冊》 4、《南京市勞務派遣企業派遣人員花名冊》

附表1:

用人單位申請崗位、社會保險補貼承諾書

本單位以及吸納就業人員符合享受崗位及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現作出如下鄭重承諾:

1、本單位以及創業者符合文件規定;

2、本單位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均與吸納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支付勞動報酬;

3、提供的補貼申報材料真實、有效,如有偽造證件材料、虛報冒領等欺瞞行為,自願接受下列處罰:

(1)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四條之規定,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補貼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補貼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補貼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新聞媒體上曝光;

(3)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承諾單位: (印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聯系電話: 承諾時間 年 月 日

附表2:

南京市用人單位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20 年第 季度

附表3:

南京市用人單位崗位、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花名冊

單位名稱: 20 年第 季度 勞動保障證號:

註:人員類別填寫:就業困難人員、隨軍家屬、失業人員。

19

附表4:

南京市勞務派遣企業派遣人員花名冊

派遣企業名稱(蓋章): 勞動保障證號:

附件4:

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實施細則

壹、補貼對象、條件及標準

(壹)就業困難人員。經認定的本市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申報就業登記並按時足額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按本市公布的當期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金額的2/3給予補貼。

對比照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體經營者,按用人單位崗位、社會保險補貼辦法執行;對比照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體經營者,按上述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費補貼標準執行。

(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南京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級工、技師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離校未就業畢業生,畢業壹年內實現靈活就業,申報就業登記,按時足額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按照本市公布的當期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金額的2/3 給予補貼。

南京籍是指按照國家普通高校招生計劃統壹錄取前戶籍在南京;高校畢業生是指按照國家普通高校招生計劃統壹錄取並經全日制學習,畢業後取得普通高校畢業證的人員。

二、補貼期限

(壹)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對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3年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延長1年社會保險補貼;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補貼可延長至退休。

上述“穩定就業”是指本人被用人單位招用,以及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登記證、自主創業的。

享受延長1年社會保險補貼期間自主創業或被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的,補貼終止。

(二)南京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級工、技師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離校未就業畢業生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畢業壹年內,先自主創業或被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的,不屬於上述補貼範圍;享受補貼期間自主創業或被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的,補貼終止。

三、補貼申報、審核程序

(壹)申報

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按季申報、按季核發。

符合申報條件滿3個月的靈活就業人員,在季度末月的最後1個工作日前,攜《就業創業證》原件,向本人戶籍所在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提出本季度補貼申請,填寫《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社區(村)應將申報的資料按季歸集存檔備查。

申報補貼的,須提供靈活就業證明;在領取補貼期間,申請人靈活就業去向發生變化的,須向社區報備並提供靈活就業證明。

(二)審核

1、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核實申請人就業困難狀態、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身份、靈活就業去向及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符合條件的公示3天;對無有效投訴的,於季度終了後5日內將《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花名冊》報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2、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對上報的材料予以復查,並對靈活就業情況進行抽查。於季度終了後10日內,將《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花名冊》報區人社部門。

3、區人社部門對街道(鎮)上報的材料予以審核,並進行抽查。符合補貼條件的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錄入信息系統。

(三)復核

市人社部門對各區錄入信息系統的數據進行復核匯總,將匯總表報市財政部門。

(四)核撥

市財政部門審定,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撥付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附表:1、《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附表1:

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附件5:

南京市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壹年內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及壹次性獎勵實施細則

壹、範圍、對象、標準及期限

(壹)我市範圍內登記註冊的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1年內的高校畢業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級工、技師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進行就業登記,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1年的全額補貼(不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招用南京籍畢業生的,再給予企業每人2000元的壹次性獎勵補貼。

(二)小微企業招用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崗位補貼與招用南京籍高校畢業生壹次性獎勵不可同時享受。

二、小微企業及高校畢業生的認定

(壹)小微企業是指在我市工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並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

[2011]300號)認定標準的企業。

(二)高校畢業生是指按照國家普通高校招生計劃統壹錄取並經全日制學習,畢業後取得普通高校畢業證的人員。

南京籍是指按照國家普通高校招生計劃統壹錄取前戶籍在

南京。

三、申報、審核流程

(壹)申報。

社會保險補貼、壹次性獎勵按季申報。

符合申報條件的小微企業,可在季度首月的前5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所在區人社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上年度企業財務報表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申請補貼承諾書》;

2、《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壹次性獎勵申請表》;

3、《小微企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壹次性獎勵人員花名冊》;

4、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用人單位申報補貼期間的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單位為勞務派遣企業的,另需提供其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派遣協議、《南京市勞務派遣企業派遣人員花名冊表》。

小微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壹次性獎勵應當在招用人員後的2年內申請;壹次性獎勵應當在履行勞動合同滿1年後方可申請。

(二)審核

區人社部門應在收到補貼申報後進行下列審核、處理:

(1)受理審核。

經審核,申報材料與內容完備的,予以受理;申報材料與內容不完備的,壹次性告知原因退回補充申報。小微企業在2個工作日內補充申報材料與內容完備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補充申報或補充申報材料與內容仍不完備的,不予受理。

(2)內容審核。

經審核受理的,核查小微企業及招用人員的資質、就業登記、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等情況,核查無誤的予以通過。

(3)匯總上報。

審核通過的,區人社部門公示三天;對無有效投訴的,將申報補貼有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補貼申請表》、匯總表於當月15日前報市人社部門。

區人社部門應將申報、審核、上報的資料按季歸集存檔備查。

(三)復核

市人社部門對各區上報的材料予以復核,匯總後將補貼申請表、匯總表報市財政部門。

(四)核撥

市財政部門審定,將社保補貼資金撥付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撥付至申請補貼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壹次性獎勵撥付至所在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撥付至申請補貼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

附表:

1、《小微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壹次性獎勵承諾書》;

2、《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表》;

3、《小微企業招用南京籍高校畢業生壹次性獎勵申請表》;

4、《小微企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壹次性獎勵人員花名冊》;

5、《南京市勞務派遣企業派遣人員花名冊》。

附表1:

小微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壹次性獎勵承諾書

本單位吸納的高校畢業生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及壹次性獎勵條件。現向補貼審核機構作出如下鄭重承諾:

1、本單位及吸納的高校畢業生符合文件規定;

2、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支付勞動報酬;

3、提供的補貼申報材料真實、有效,如有偽造證件材料、虛報冒領等欺瞞行為,自願接受下列處罰:

(1)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四條之規定,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補貼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補貼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補貼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新聞媒體上曝光;

(3)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承諾單位: (印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聯系電話: 承諾時間 年 月 日

附表2:

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表

20 年第 季度

附表3:

小微企業招用南京籍高校畢業生壹次性獎勵申請表

附表4:

小微企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壹次性獎勵人員花名冊

單位名稱(蓋章): 20 年第 季度 勞動保障證號:

補貼類別填寫社保補貼、壹次性獎勵。

32

附表5:

南京市勞務派遣企業派遣人員花名冊

派遣企業名稱(蓋章): 勞動保障證號:

  • 上一篇:就業困難認定有什麽用
  • 下一篇:勞務派遣公司的經營範圍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