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雇傭協議都是條形碼的,妳的信息已經在條形碼上了。和公司簽協議的時候,雇傭協議上已經貼了條形碼。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簡稱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在正式建立勞動人事關系之前,在規定的期限內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
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性、可靠性和錄取畢業生的重要證據,也是高校管理畢業生就業、編制就業計劃和為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的重要依據。
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協議自動終止。就業協議壹般由教育部或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編制。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在招聘畢業生時簽訂的書面協議,但分為兩個相互關聯的階段:
1.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在校期間由學校見證,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是編制就業計劃、派遣畢業生的依據。
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人。勞動合同是畢業生從事崗位工作和享受待遇的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己,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納入就業計劃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面,更加具體,勞動權利和義務更加明確。
3.壹般來說,就業協議是在勞動合同訂立之前簽訂的。如果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事先就工資、住房等有約定。,他們也可以在就業協議的備註條款中註明,以後勞動合同的訂立應該是認可的。
4.就業協議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未來就業意向達成的初步協議。雙方基本條件和擬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得到普遍認可,用人單位、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簽字蓋章承諾履行協議。大學不被視為第三方。
高校只填寫“相關情況及意見”壹欄(或做長戳)學校的聯系電話、郵箱、郵寄地址及相關意見。壹旦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就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是判斷畢業生就業計劃和未來可能違約的依據。
5.現實中就業協議的尷尬現象是,就業協議必須在學校發畢業證之前簽訂(三方未簽,不發畢業證)。這樣,就業協議就不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對未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對未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壹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