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未向社會公示,僅向親友或者單位範圍內的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本辦法所指的非法集資。非法集資行為的認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辦理。
舉報獎勵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機構負責全市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的制度建設、統籌協調、信息收集、歸屬認定和監督實施。鎮街非牽頭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非法集資案件的查處,以及舉報獎勵申請的受理、審核確認、獎金發放等工作。公安部門和行業主(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相互配合做好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工作。
舉報人提供的舉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舉報情況說明、能夠證明非法集資行為的相關證據、舉報人對舉報事項、內容和證據真實性的承諾、舉報人姓名和聯系方式,以及舉報受理單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舉報人身份信息能夠查清,舉報線索對案件偵查有利用價值,舉報線索未被有關部門事先掌握。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壹是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者指使他人舉報;
二是商業銀行等機構在職責範圍內發現並移送的非法集資線索;
第三,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和犯罪;
四是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促進抓獲、追繳、流失犯罪嫌疑人的線索除外;
五是舉報人以盜竊、詐騙等法律法規禁止的非法手段獲取線索的;
六是無法核實舉報人的身份信息;
第七,其他不符合獎勵的情形。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非法集資案件性質、涉案金額、案件影響等綜合確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壹)線索經有關部門篩選采納並對舉報的非法集資進行初步調查後,獎勵舉報人500元;
(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認定為行政違法行為的,自受到行政處罰之日起,給予舉報人2500元獎勵;
(3)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案件立案偵查後獎勵舉報人1萬元;
(4)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經法院最終認定涉案金額在5億元以上或者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在刑事判決生效後,根據實際情況,再次給予舉報人2萬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獎勵。具體獎勵金額由市級非牽頭機構與相關鎮街協商確定。
領取獎勵的地點和方式應充分尊重舉報人的意見,堅持方便舉報人的原則。
對於舉報獎勵,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的身份、聯系方式、舉報內容等信息,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舉報、投訴、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