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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公示制度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及本會章程規定,本會有權接受,並應積極爭取國內外、省內外(含港、澳、臺地區)有關企事業單位、機關組織和個人捐贈的錢物。

2、本會接受捐贈的錢物必須向捐贈者出具有效的收款憑證、接受物資的清單及捐款、捐物的證書或匾牌。

3、本會接受的捐贈錢物,按照捐贈數額的多少及捐贈者的意願,以下列形式進行公示:

①在理事長辦公會議上和理事大會上予以宣布②在募捐會議上予以宣布③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④以募捐者的名義開展對優秀教師的獎勵、宣傳或召開專題募捐新聞發布會議⑤募捐者提出的其他可行的公示形式。

4、對損贈的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有關管理制度妥善管理,確保合法、安全、增值,並接受主管部門的財務監督和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對貪汙、挪用、私分捐贈錢物者,給予嚴肅查處,並按黨規政紀給予應有的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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