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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核定管理辦法(2018修訂)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卷煙價格信息采集範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中國境內銷售的所有品牌和規格的卷煙。

應稅價值(以下簡稱應稅價值)卷煙消費稅最低。核定的範圍是卷煙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銷售的所有品牌和規格的卷煙。第三條卷煙價格信息采集的內容包括:卷煙品牌規格、卷煙類別、卷煙包裝條形碼、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銷售量等相關信息。第四條卷煙批發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卷煙價格信息的采集和審核。第五條《卷煙批發企業月銷售額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見附件)是卷煙批發企業申報繳納消費稅(以下簡稱納稅申報)的附件資料,由卷煙批發企業按月填寫,在按月申報納稅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第六條卷煙生產企業年銷售額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見附件)由卷煙生產企業於次年6月38日+10月填寫,並於當月申報納稅時壹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第七條清單及明細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於報告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逐級報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稅務局)。省級稅務局應於次月15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第八條國家煙草專賣局在核定生產企業新品牌、新規格卷煙銷售價格的當月,向國家稅務總局發送新品牌、新規格卷煙信息,發送卷煙品牌規格、類別、煙包條形碼、調撥價格、批發價、計稅價格建議等信息。

卷煙生產企業應在實際銷售新品牌、新規格卷煙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第九條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包裝卷煙條碼按照以下標準采集:

(1)對於標準條裝卷煙(200支/條),為包裝卷煙的商品識別代碼;

(二)非標準包裝的卷煙,為實際包裝的卷煙商品識別代碼。第十條計稅價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卷煙批發環節的銷售價格減去卷煙批發環節的批發毛利核定並公布。應稅價值的批準公式為:

某品牌、規格卷煙的計稅價值=批發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毛利率)第十壹條批發環節卷煙的銷售價格,按照稅務機關征收的價格征收期內所有卷煙批發企業銷售該品牌、規格卷煙的數量和銷售額,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計算公式為:

批發環節銷售價格=第十二條卷煙批發毛利率具體標準是:

(壹)調撥價146.15元的卷煙34%;

(二)其他卷煙29%;

(三)二等香煙25%;

(四)三類卷煙25%;

(五)四類卷煙20%;

(6)第5類香煙15%。

調整後的卷煙批發毛利率將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布。第十三條卷煙的計稅價格已經核定,在下列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將重新核定計稅價格:

(壹)卷煙價格調整;

(2)卷煙批發毛利率調整;

(三)通過清單收取的卷煙批發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毛利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卷煙平均銷售價格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10%的。第十四條計稅價格核定的時限是:

(壹)新品牌、新規格卷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在收到國家煙草專賣局相關信息後的次月批準並發布,信息采集期為8個月或6個月後。

(二)已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

1.如果全行業卷煙價格或毛利率發生調整,國家煙草專賣局應提請國家稅務總局重新調整計稅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在收到申請後1個月內批準並下達調整應稅價值申請;

2 .個別品牌和規格卷煙價格的調整,由卷煙生產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重新核定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在收到申請後1個月內批準並下達調整應稅價值申請;

3.連續6個月高於計稅價格的,經相關省級稅務局核實,且無正當理由的,國家稅務總局在收到省級稅務局的核實文件後1個月內予以核準放行。第十五條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的計稅價格,生產企業應按卷煙調撥價格申報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應稅價值的卷煙,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於應稅價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申報應納稅額;實際銷售價格低於計稅價格的,以計稅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申報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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