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軍事裝備設施目錄》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軍事武器裝備主管部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三條國家對關鍵軍事裝備設施實行登記管理,對國家財政性資金購建的用於武器裝備總體、關鍵子系統和核心配套產品科研生產的關鍵軍事裝備設施的處置實行審批管理。第四條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管理全國的關鍵軍事裝備設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相關的關鍵軍事裝備設施進行管理。第五條軍事關鍵裝備設施的管理應當遵循嚴格責任、分工負責、方便有效的原則。第六條擁有、使用軍事關鍵裝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負責管理軍事關鍵裝備設施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七條中央管理企業負責所屬單位關鍵軍事裝備設施的登記工作。國務院教育部門負責所屬高等學校的重要軍事裝備和設施的登記工作。中國科學院負責所屬科研機構的關鍵軍用設備設施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軍用關鍵設備設施的登記工作。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關鍵軍事裝備設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負責登記的部門和單位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文件和資料,辦理登記手續:
(壹)企業、事業單位的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
(二)關鍵軍事裝備設施的名稱、來源、價值、性能、狀況、資金來源、所有權等基本信息。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其提交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九條負責登記的部門和單位應當自收到提交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登記,並對關鍵軍事裝備設施賦予專用編碼。第十條軍用關鍵設備設施登記的具體內容和專用編碼,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統壹規定和分配。第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占用、使用的軍用關鍵設備設施損壞、報廢、丟失或者權屬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負責登記的部門和單位報告。負責登記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登記信息。第十二條負責登記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報送登記信息。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負責登記的部門、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對登記信息進行核查。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軍用關鍵設備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保障軍用關鍵設備設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對其擁有和使用的軍用關鍵設備設施的名稱、規格、性能、狀況、數量和所有權進行完整記錄。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需要特殊控制的重點軍事設施外圍劃定安全控制範圍,並在其外緣設立安全警示標誌。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改變其占有、使用的關鍵軍事裝備設施的用途,應當向負責登記的部門和單位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辦理補充登記。負責登記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補充登記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改變用國家財政性資金購建的軍用關鍵裝備設施用途,影響完成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糾正。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擬以轉讓或者租賃方式處置國家財政性資金購建的用於武器裝備總體、關鍵子系統和核心配套產品科研生產的關鍵軍事裝備設施的,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批準。申請批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關鍵軍事裝備和設施的名稱、數量、價值、性能和用途;
(二)不影響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情況說明;
(三)處置的原因和方法;
(四)受讓方或承租方的基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