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九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予以註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是什麽
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戶申請開業登記表;2、從業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人員的有關證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壹張;3、經營場地證明;4、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5、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6、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