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
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擴展數據: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審批表)批準後,合同、章程簽訂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登記。申請名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壹)由設立單位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申請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
(二)項目建議書及其批準文件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準文件(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項目審批表或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三)投資者所在國(地區)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和銀行資信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組成:行政區劃、商號(商號)、行業或者業務特點、組織形式。
名稱核準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核準通知書。企業簽訂合同、章程,並相應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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