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發票是指經濟活動中,由出售方向購買方簽發的文本,內容包括向購買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協議價格。除了預付款以外,發票必須具備的要素是根據議定條件由購買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須包含日期和數量,是會計賬務的重要憑證。
開票信息包括:
1、開普通發票,要對方名稱,跟稅務登記證上的號;
2、開具增值稅發票要對方單位的全稱,單位地址及電話,銀行基本戶賬號、開戶行,稅務登記號等。消費者不管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只要發票擡頭為企業,都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根據稅法規定,開票日期在7月1日之後的發票,如果沒有填寫這些信息就屬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再作為稅收憑證計稅、退稅、抵免等。
綜上所述,開票信息是發票開具時所必須填寫的內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開票信息為對方單位的全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開票信息為對方單位的全稱,納稅人識別號,單位地址及電話,銀行基本戶賬號、開戶行等。除以上開票信息外,企業還必須完整填寫發票項目的內容、計算單位、金額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