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市,中國行政區劃的行政地位與市轄區、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林區相同。屬於縣級行政區域,隸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或省、自治區直轄。1980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不斷推進,大多數縣級市都是以“撤縣設市”的形式建立起來的。從1983開始,縣級市作為行政區劃術語正式成立。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裏400人以上的縣,符合下列指標的,可以撤縣設市:
1.在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包括縣屬企事業單位聘用的農民合同工和長期臨時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鎮、街、村農民出資或獨資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從業人員,城鎮二級以上學校招收的農村學生,駐鎮單位人員,下同)不低於120000人。全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30%,且不低於654.38+0.5萬人。
2.全縣鄉級以上工業產值不低於工農業總產值的80%,且不低於654.38+0.5億元(各項經濟指標均以654.38+0.990的不變價為基礎,按年計算,下同);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1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以上;本級地方預算內財政收入人均不低於100元,總收入不低於6000萬元,並承擔壹定的支出任務。3.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相對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5%,道路鋪裝率不低於60%,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裏100至400人的縣,符合下列指標的,可以撤縣設市:
1.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少於65438+萬,其中非農業戶口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少於7萬。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員占全縣總人口的比例不低於25%,且不低於1.2萬人。
2.全縣鄉級以上工業產值不低於工農業總產值的70%,且不低於6543.8+0.2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8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0%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80元,總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並承擔壹定的支出任務。
3.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相對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0%,道路鋪裝率不低於55%,有良好的排水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