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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債交易新規實施時間

可轉債交易新規8月1日實行

交易新規變化最大的有以下幾條:

1、交易新規後除首日上市可轉債會有20%漲跌停制度;這個漲跌停和目前創業板交易規則是壹樣的,漲停跌停是可以買賣,只是需要委托排隊。不同的是可轉債的漲停是T+0,日內都是獲利盤,就看看資金會不會摸索新玩法;

2、新規後滬市轉債首日上市最高上漲57.3%,且上市首日集合競價漲幅由50%改為30%,與深市同步。也就是滬市債首日也是最多上漲30%,然後直接停牌到尾盤,但是滬市最後三分鐘依舊是連續交易,57.3%也是壹個漲停價,可以買賣只是需要委托排隊;

3、增加可轉債交易信息公開,即“龍虎榜”,滿足異動條件的會上榜。首日的上榜,非首日的當日收盤價漲跌幅達到±15%的前5只可轉債和當日價格振幅達到30%的前5只可轉債;

4、最後壹天交易的轉債名字會帶個Z字;

此外,還有個自律監管指引,規定下修和強贖滿足條件需要觸發前5個交易日預先披露,符合強贖條件需要在觸發的當晚公告是否強贖,如不公告則3個月內不強贖。

可轉債開通條件:

1、兩年及以上的交易經驗;

2、月均資產在10萬元及以上。

可轉債交易規則:

1、實行T+0交易;

2、可轉債上市首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最高漲幅為57.3%,最高跌幅為43.3%);

3、首個交易日後漲跌幅限制為20%;

4、增加可轉債交易信息公開,滿足波動要求會上龍虎榜。

滬深交易所向不特定對象設定的可轉債上市後首個交易日,上漲比例為57.3%,下跌比例為43.3%。次日起,增減比例為20%。8月1日,永東轉2喝了第壹口湯,臨近收盤時以20%的漲停結束了當天的交易。當日,中證轉債指數上漲0.36%,表現穩定。

實施新的可轉換債券。

7月29日,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細則》(以下簡稱《交易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2號——可轉換公司債券》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業務指引第15號——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指引》)

其中,《可轉債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交易規則》將於8月1日正式實施。兩個新規從投資和上市公司的角度完善了可轉債市場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諸多細節。同時,通過控制價格漲跌來限制市場的過度“炒作”,從而降低市場風險。

據招商證券(600999)介紹,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

第壹,提高限價,完善價格穩定機制。可轉債上市首日,設置全天高於發行價57.3%和43.3%的有效申報價格區間,保持現行20%和30%的盤中臨時停盤機制安排;從上市次日起,設置20%的漲跌幅限制。

二是加強對異常交易的監管。明確可轉債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明確可轉債異常交易行為的類型及相關監管措施,明確滬深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或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實施強制盤中停牌。

三是加強風險預警。在可轉債最後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加“Z”標誌,充分提醒投資者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四是銜接債券交易規則。調整交易方式、申報數量單位等文字表述。,如將“競價交易”改為“撮合交易”,將可轉債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處理方式由“臨時交易主機”改為“無效申報”。

第五,加強可轉換債券的信息披露。明確公司應在可轉債預期贖回條件和轉股價格修正條件觸發日前五個交易日進行預披露,並應在滿足相關條件時考慮和披露是否行使贖回權或修正轉股價格;未按規定審核披露的,視為本次未行使贖回權或修改轉股價格。不行使贖回權的,至少3個月內不得再次行使,以穩定市場預期。

第六,優化贖回和回售的實施期限。規定可轉債觸發日與贖回日之間的間隔不少於15個交易日、不超過30個交易日,並預留3個交易日供投資者在停止交易後轉股,幫助投資者減少不必要的損失;規定可轉債回售條件觸發日至報告期首日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並督促公司及時實施回售,保護投資者回售權利。

此外,滬深交易所還加強了對可轉債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如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研究分析,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監控指標;引發異常波動或嚴重異常波動的,應當采取嚴格的監管措施。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教授胡星此前接受采訪時表示,可轉債雖然具有“進可攻,退可守”的特點,但仍然是復雜的復合型金融產品。近年來,可轉換債券市場的交易量逐漸增加。目前可轉債已經超過400只,股票規模已經上升到7500億元,達到歷史最高水平。日交易量已達1700億元,市場重要性逐漸提升。與機構投資者主導的債券市場不同,可轉債具有股票的特殊性。目前國內個人投資者相當多,存在明顯的過度投機。因此,從綜合主要措施來看,新規的意圖是有效防止過度投機,維護可轉債市場的平穩運行。

派網旗下容止投資基金經理胡博也表示,滬深交易所可轉債交易細則正式實施,增加了漲跌幅限制,提高了新投資者門檻,增加了關於交易信息特別是異常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有效降低了可轉債的波動,抑制了可轉債中的價格操縱,大大減少了近期可轉債的過度炒作,很好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使可轉債回歸基本面投資,壓縮了投機空間。

事實上,可轉債市場壹直相當繁榮。2021年中證轉債指數上漲18.48%,大幅跑贏主要市場指數。今年由於各種風險事件的影響,全球央行收縮流動性,股市出現劇烈調整。但可轉債市場年內僅下跌2.73%,明顯比股指抗跌。尤其是4月27日以來,可轉債市場開始反彈,中證轉債指數反彈近11%。

新債表現也可圈可點。同花順(300033)數據顯示,7月上市的可轉債有15只,收盤首日平均漲幅35.85%。二級市場上,可轉債整體表現強勁。7月中證轉債指數上漲1.03%,明顯跑贏大盤,同期滬深300下跌7%。數據顯示,7月份***有21只可轉債漲幅超過20%。

公募基金持倉環比增長逾9%。

截至8月1日收盤,僅有3只可轉債低於面值,價格最低的為城市轉債,最新收盤價為96.439元/張,其次為搜特轉債和天創轉債,分別報98.821元/張和98.844元/張。

41只可轉債價格在200元/張以上,占比近1/10。其中,轉債價格最高的是應時轉債,8月1日收到976.825元/張,上月壹度觸及1093元/張。今年4月15日,可轉債最低價格僅為327.02元/張,4個月漲幅超過200%。

排在第二位的是中礦轉債,最新報價862.975元/張。其次是橫河轉債和小康轉債,目前價格超過500元/張。

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轉債總市值在二季度大幅增長。據華創證券統計,今年二季度,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轉債市值為2781.32億元,較壹季報增加232.85億元,增長9.1%。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轉債市值占債券投資市值的1.95%,占凈值的1.05%,高於壹季報。第二季度,大部分頭部賬戶被打開並轉換為債券。2022年二季度,市場上24只基金持有的可轉債市值超過20億元,其中14只基金持有的可轉債市值環比上升,15只基金持有的可轉債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上升。

公募市值的增加可能與二季度可轉債市場的走強有關。從市場表現來看,轉債二季度表現強勁,中證轉債指數二季度上漲4.68%。

截至8月1日,可轉債平均轉股溢價率為53.1%,45只可轉債轉股溢價率超過100%。“可轉債市場溢價率處於高位,價格中樞略有回升。”華創證券固定收益組負責人、首席分析師周冠南認為,後續來看,動力仍主要來自於利好個股,可關註中報業績和周期產品價格的下跌。壹是在促消費政策下,繼續關註汽車、新能源汽車等行業的可轉債;二是中期業績確定性高,關註光伏、新能源汽車產業鏈、軍工等高景氣行業的可轉債;近期周期性產品價格下跌主要集中在中遊制造業領域。從價格來看,成長行業的龍頭可轉債仍具有配置價值。

8月轉債市場能怎麽投?

天風證券:與5-6月主要交易復蘇相比,8月起整個三季度面臨的預期壓力可能更大,建議思路更為均衡,莫側重單壹行業邏輯,個券確定性可能優於配置思路。

光大證券:市場呈現出板塊輪動行情,並且板塊輪動速度較快,壹方面意味著本輪反彈行情已至尾端,市場繼續大漲的概率較小;另壹方面也意味著市場主線板塊(新能源和汽車)的“賺錢效應”減弱,但考慮到當前流動性寬裕且經濟仍處於弱復蘇狀況,高增長板塊仍具備稀缺性,預計短期出現大幅回調的概率較小,未來仍以高增長行業中二三線股票對應轉債的結構性機會為主。

中信證券:市場仍舊以結構性機會為主,建議規避有潛在瑕疵的標的,同時增加滯漲板塊個券的配置比例,落實尋找alpha收益的核心思路。

交易細則

1)明確漲跌幅限制,滬深兩市標準趨於統壹。

可轉債上市首日采取57.3%和-43.3%的漲跌幅機制,次日起引入20%的漲跌幅限制。

2)明確異常波動的標準。

結合漲跌幅調整,增設了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明確了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情況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義務。同時規定滬深交易所可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程度和監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

3)增加異常交易行為類型,進壹步明確監管要求。

4)新增特別標識。

在可轉債最後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增加“Z”標識。

5)對相關表述進行調整。

如“競價交易”改為“匹配成交”、“協議大宗交易”改為“協商成交”、“盤後定價大宗交易”改為“盤後定價成交”、數量由“張”改為“百元面額”。

法律依據

《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規則》等業務規則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可轉債,是指上市公司依法發行、在壹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和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包括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及募集配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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