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業人員在經營場所持有常住戶口或《暫住證》;
(二)有相應數量的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刻字企業考核合格的刻字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營業場所。承接國家機關印章,必須提供防偽車間和成品保管室。
壹般是政府指定的刻章店面刻章。需要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國稅登記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書(法人簽字)
5.授權委托書(法人簽字)
6.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公司公章是公司處理內外事務的印章。公司對外的公函、文件、報告使用公章,加蓋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如果法定代表人將公章與公章壹起使用,則代表公司的行為。
1.申請人所在部門的經理或主管向辦公室提出申請。
2.印鑒保管員應審核並理解印鑒內容。
3.印章保管人應當認可申請人的資格,並在《印章使用登記表》上登記,由印章保管人加蓋印章。
由於公安部沒有對刻章程序作出統壹規定,各地對刻章程序的規定也不盡相同。根據刻章種類的不同,程序也不同。
1.刻制黨政、國有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的公章,憑單位的上壹級領導部門或批準設立的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或函件,到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公安機關審核後,出具刻章通知書或介紹信、證明,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制廠或刻制店刻制公章。學校刻制印章,必須憑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後,可在指定的雕刻店或工廠進行雕刻。地方性社會組織的印章由當地社團登記機關認證,經社團總部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後,由當地社團登記機關核發。外地單位需要刻制公章的,必須先到單位原籍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介紹信或刻制公章證明,然後憑此介紹信或證明, 到刻章廠或刻章店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換取刻章通知書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廠或刻章店刻章。
二、國有、集體企業單位的財務印章、合同印章、業務專用章和銀行轉帳印章、現金收付印章的刻制,憑單位出具的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到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登記,經公安機關審核後,開具刻章通知書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制廠或刻制店刻制。外商投資企業刻制上述印章,必須憑營業執照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企業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的,須持中方出具的介紹信,到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印章的通知書或介紹信,再憑通知書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制廠或刻制店刻制。刻制需要由持有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刻制單位刻制公章。私自刻制公章是違法的,刻制的印章沒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凡申請經營印章刻制業的,須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個人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申請制造原子印章須經輕工業部工藝美術總公司批準),並報當地縣(市、區,下同)公安機關對經營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制造原子印章的,應當向所在地市(地)公安機關申報安全檢查”,並取得印章刻制行業許可證。
跨縣經營印章刻制業的,必須持有派出單位或個人戶口所在地的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並在經營地的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手續。
如果要刻章,向公安局寫刻章申請書,在申請書的附件上用文字寫出所需的印章(公司章、財務章、合同章、部門章等。).有專門的窗口受理,當場備案審核後,指定刻字機構。
法律依據
治安用印章管理辦法(草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指的從事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營業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規定;
(三)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欺詐、詐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資質條件;
(五)有密封的車間和成品儲存倉庫。
第十八條印章經營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給他人。
第十九條從事印章刻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應核對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證明或準確刻制;
(二)登記委托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代理人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定逐項登記印章的名稱、式樣、規格、數量,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3)指定專人承辦印鑒業務,保管制作好的印鑒,銷毀作廢的印鑒空白;
(四)超過三個月未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者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每月10前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印章制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