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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文主要探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下的跨境電商平臺以及跨境電商企業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義務。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以下稱“境外商品”)的生產是依照原產國的質量、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或者技術規範要求,可能與我國的各項標準存在差異,並且具有生產者位於境外的特點,使得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境外商品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維權出現壹定難度。

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於2018年11月28日發布的《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486號文”)中對於跨境電商平臺、跨境電商企業的消費者保障義務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壹定程度上完善了對消費者保護的制度保障。同時,《電子商務法》也從整個電子商務全局上對跨境電商平臺、跨境電商企業提出了消費者保護的各項義務。

跨境電商平臺的消費者權益保障義務

跨境電商平臺作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基礎設施”提供方,與跨境電商企業存在“入駐協議”關系,同時也是消費者購買境外商品的服務窗口,既承擔著監督跨境電商企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障的義務,也擔負著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義務,也是消費者進行維權時率先尋求幫助的對象。486號文第4條規定了“政府部門、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境內服務商、消費者各負其責”的原則,進壹步明確了跨境電商平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平臺義務:

1.建立平臺內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制度。

2.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資格審核、公示主體信息,簽訂入駐協議明確商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消費者權益保障責任。

3.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區分,避免誤導消費者。

4.建立消費糾紛處理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5.建立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機制,督促跨境電商企業加強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敦促跨境電商企業做好商品召回、處理。

此外,依據《電子商務法》為電商平臺在消費者保護方面施加了更多的義務或責任:

1. 保存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協助消費者維權(第31條);

2. 區分自營業務和電商企業經營的業務,避免誤導消費者(第37條);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承擔連帶責任(第38條);

4. 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和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不得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第39條);

5. 電商平臺可以與電商企業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雙方應就保證金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作出約定(第58條)。

跨境電商企業的消費者權益保障義務

依照《電子商務法》和“486號文”中關於跨境電商企業的消費者權利保障的規定歸納如下:

1.跨境電商企業承擔消費者權益保障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換貨服務、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對商品質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賠付責任等。

(1)保障人身、財產安全

《電子商務法》第十三條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2)商品信息披露義務

《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的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跨境電商企業在486號文下除了需要將境外商品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地披露給消費者的義務之外,還應當在平臺網站上提供商品的中文電子標簽。

(3)提供商品退換貨服務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下同樣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2020年10月23日施行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2020修訂)》第二條規定了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通過網絡購買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退貨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同時,各大跨境電商平臺如“天貓國際”“京東國際”都有要求跨境電商企業在商品展示界面明示“7日無理由退款”,落實對消費者退貨權利的保障。

為了解決跨境電商企業處理被消費者退回貨物的難題,化解退換貨流程繁瑣度高、成本高、制度不健全的缺點,海關總署2020年3月28日在官方網站發布《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45號(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退貨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規定了跨境電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以下稱“退貨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退貨業務。具體規定為,“退貨企業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30日內申請退貨,並且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45日內將退貨商品運抵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相應的稅款不予征收,並調整消費者年度交易累計金額。”

(4)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了經營者在發現產品缺陷時主動召回的義務。由於境外商品生產所依據原產國的質量、技術標準與我國標準不同,如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不符合我國《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跨境電商平臺應該敦促跨境電商企業積極履行召回義務。實踐中,早在2016年,阿裏巴巴會同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實現了全國首例跨境電商缺陷消費品召回,全網召回壹款蒸發殘渣超標的進口奶瓶。阿裏巴巴具體的做法是全網下架、通知商家自查並辦理退貨退款。

3.建立健全網購保稅進口商品質量追溯體系,追溯信息應至少涵蓋國外啟運地至國內消費者的完整物流軌跡,鼓勵向海外發貨人、商品生產商等上遊溯源。同樣以“天貓國際”為例,該網站為消費者提供了查詢產品質量認證的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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