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指出,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要求用戶對安全性無法確定的可疑物品出具有關部門的安全證明。如果用戶無法頒發安全證書,則不會接受和發送該證書。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具有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姓名和地址。記錄應至少保存壹年。
第壹版《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於2008年7月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批準。交通運輸部(以下簡稱“交通運輸部”)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2008年7月12日任命為時任交通運輸部部長?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2008年4號文發布。本辦法自2008年7月2日起施行,2003年3月6日廢止。
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第二版《辦法》。是交通部於12,12,31上批準的。2013 65438+10月11由現任交通部部長楊(信息獲取日期:2065438+2005年2月7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1號文件形式發布。《辦法》分為總則、經營主體、快遞服務、快遞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章52條,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