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個人辦理的征信,需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書,申請表等證件。
如果個人查詢企業的信用,需攜帶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介紹信等有效證件。
法律依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條
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危害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七條
申請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批準設立的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憑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未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個人征信業務。
第十條
設立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並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辦理備案,並提供下列材料:(壹)營業執照;(二)股權結構、組織機構說明;(三)業務範圍、業務規則、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四)信息安全和風險防範措施。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