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同做好公***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關區、七裏河區、安寧區、西固區公***租賃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蘭州新區、榆中縣、永登縣、臯蘭縣、紅古區、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公***租賃住房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章 房源籌集第六條 公***租賃住房房源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壹)政府投資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住房;
(二)在商品房開發項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單位集資建房項目中配建的公***租賃住房;
(三)企事業單位利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自有用地投資建設的住房;
(四)其他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
(六)其他渠道。第七條 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租賃住房,應當在土地供應合同中明確配建不低於住宅總建築面積10%的公***租賃住房;應當在配建合同中明確配建面積、套數、房屋移交的方式和時間。
保障性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公***租賃住房項目,應當在配建合同中明確配建面積、套數、房屋移交的方式和時間。第八條 新建公***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建設的公***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宿舍形式建設的公***租賃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以內。
為引進人才建設的公***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配建比例不超過公***租賃住房總量的30%。為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建設的公***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內。第九條 配建的公***租賃住房要合理安排區位布局,應當按棟或者按單元集中安排。建成後的公***租賃住房要達到基本設施完善、功能齊全,具備基本入住條件。第三章 資金籌措和政策支持第十條 公***租賃住房資金的籌措渠道主要包括:
(壹)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
(二)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三)土地出讓金收益中安排的資金;
(四)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五)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銀行貸款或者通過其它投資融資平臺籌集的資金;
(七)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
(八)社會捐贈資金;
(九)公***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十)其他資金。第十壹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賃住房項目,建設資金除中央和省級補助外,不足建設資金由市、縣(區)分擔。第十二條 公***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優先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其他主體投資建設的公***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除可以劃撥方式,也可以采用出讓、租賃等方式有償使用,並將所建公***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套型面積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第十三條 公***租賃住房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租賃住房,可以按配建面積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公***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公***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政府建設的公***租賃住房以及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租賃住房,納入政府公有房屋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企業集資建房、棚戶區改造中配建的公***租賃住房由配建單位自行管理,執行全市公***租賃住房統壹政策,並接受住房保障部門的監督。